关于报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日期:2011-11-03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市环[2011]124号
关于报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年度评估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开发区、葛洲坝集团环保办,各辐射工作单位:
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编写和报送评估报告。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针对2011年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认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附件(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及时报送当地环保局(办)。各局(办)汇齐后于2012年1月31日前转报我局辐射环境管理科一份,其中省环保厅发证的,转报两份。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报送 评估报告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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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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