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2]78号
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
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辖区内各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应急工作。
(一)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任务,合理安排部署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各项工作,做到监管人员到位、资金装备和物质充足、职责任务落实,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二)要按照《湖北省核与辐射监督管理手册》要求,对尚未检查单位和重点单位组织辐射安全专项排查,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辐射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运行,限期整改。进一步规范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贮存、运输等活动,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
(三)要继续清查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按照市环保局《关于核技术利用单位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在9月30日前依法履行环保手续,着力解决辐射工作单位无证运行、未批先建、长期不验收、购源不申报、转移不备案、闲置不送贮、不规范运营等问题。对限期内未办理许可证手续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坚决予以关停。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安保,探伤等移动源使用的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和剂量监测等要求,防范涉源单位“关停并转”中的放射源管理失控风险;对闲置或短期内(超过3个月)不使用的放射源,要责令涉源单位及时送贮,并要求其切实承担起放射源退役送贮前的安全责任;对企业破产、倒闭和兼并重组中涉及废弃和闲置放射源的,必须责令其立即送贮并承担送贮前的所有安全责任,确保放射源安全。
(四)要彻底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帮助企业认清开展辐射监测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2012年9月底前所有运行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要建立辐射监测制度,配备专门监测人员,安装辐射监测设备。
(五)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按照预案规定做好应急人员、车辆、物质、设备等的准备工作,增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核与辐射安全事故能力。
(六)要切实做好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和投诉的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维护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实行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日报制度。自
二、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本单位核与辐射安全内部管理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效果,切实承担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遵守核与辐射安全及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核技术应用装置的安全管理,认真安排好运行维护、消防保卫、通信保障、实物保护等各项工作,确保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可靠运行。要认真对照各级环保部门在历次核与辐射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做好自查自纠,落实整改要求。
(三)要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平战结合、有效应对”的原则,严格落实本单位各类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的规定要求,加强应急和保安人员的培训与演练,保持核与辐射应急与实物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备性和可靠性,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核与辐射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四)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主动诚恳地与群众沟通,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尽量将各类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第一时间,切实承担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责任。
(五)要加强十八大召开期间的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值守的部门、人员和责任。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程序和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异常情况,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同时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核辐射 环境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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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印发 |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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