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辐射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1]24号
市环保局关于
开展全市辐射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开发区、葛洲坝集团公司环办,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辐射环境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放射源安全,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省环保厅《关于实行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0]57号)要求,决定2011年度继续在全市开展辐射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督促辐射工作单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查清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辐射活动的情况,着力解决辐射工作单位无证运行、不规范运营、未批先建等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督辐射工作单位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三)提升县级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送贮闲置或废弃放射源。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重点是使用放射源、历次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评估报告、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
(二)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落实及日常管理情况,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和周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辐射安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放射源台帐及存用、转移、变更、闲置、废弃和退役的管理情况,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的处理处置情况;
(四)放射源安全与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连锁装置运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状况,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配置使用情况;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情况,放射源使用及临时存放场所的安全防盗措施及日常巡查情况;
(六)辐射管理或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
(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上年度的辐射防护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四、检查方式
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汇报、查资料、测数据、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时间
按照省环保厅规定,县级环保部门每月检查一次放射源,对射线装置的检查参照执行。市环保局每季度检查一次,分别安排在3、5、9、11月份,检查对象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遇到上级检查,将合并进行。
六、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各组检查区域
检查组将由局机关、市辐射站、市监测站抽调人员及检查对象所在地环保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组成,分成两组,第一组主要检查当阳、远安、枝江、宜都、五峰、长阳、猇亭区、开发区等地辐射工作单位,第二组主要检查兴山、秭归、夷陵区、西陵区、点军区、伍家岗区、葛洲坝城区等地辐射工作单位。
七、检查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制定具体方案,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方便受检方协助和配合。
(二)详细填写检查专用表格,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检单位负责人,并明确专人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三)检查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监测仪器和防护设备。
(四)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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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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