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建立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2-11 11:58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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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建立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推进全面建立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使保护水生态环境、提供良好出水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为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的主要跨界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

  三、基本原则

  (一)水质优先、权责对等。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对促进全省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承担共同责任。流域断面考核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将水质作为主要因素予以考虑。

  (二)省级引导、地方实施。省级对跨市流域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给予指导和支持,流域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机制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市级对跨县流域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在重要饮用水功能及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上下游补偿意愿强烈的、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流域先行开展流域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展至全省所有列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的重点跨界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

  四、工作目标

  到2020年,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市(州)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跨市的污染严重、跨界纠纷突出的流域开展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评价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基准。将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作为补偿基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更差,国家和省已确定断面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应高于国家和省要求。各地可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部分指标,具体由流域上下游地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二)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现状、改善目标、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流域内各级政府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标准,更好地体现激励与约束。

  (三)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等,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异地开发、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开展。

  (四)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流域上游地区应有效开展水污染防治工程措施;流域下游地区也应当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并对上游地区开展的流域保护治理工作、补偿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工作指导。省环保部门强化对跨市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将通顺河等符合要求的跨市流域纳入省级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范围,协调建立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积极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偿机制内容。市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域断面考核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强化有关部门之间等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省级对跨市流域建立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在水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上下游地方共同制定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完善重要流域跨界断面监测网络,原则上统一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断面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性水质因子,并确保监测信息联网共享,为开展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客观权威的水质监测数据。

  (三)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明确工作任务及时间表,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国家及省级文件明确要求建立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地区,要抓紧研究论证,积极开展协商,尽早确定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断面考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