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明确湖北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办〔2016〕231号 )
日期:2016-10-27 09:45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我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程序,便于各地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9月30日之前未通过《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市、县、乡镇和村等管理规程的通知》(鄂环委办〔2015〕14号)的程序评审的生态县、生态市规划,需要按照《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的通知》(鄂环委办〔2016〕80号)的程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
二、2016年9月30日之前已通过《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市、县、乡镇和村等管理规程的通知》(鄂环委办〔2015〕14号)的程序评审的生态市、生态县规划,不需要重新按照鄂环委办〔2016〕80号文的要求重新编制规划。但各创建主体需对照鄂环委办〔2016〕80号文所附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对创建指标进行可达性分析,分析包括达到创建指标要求的主要措施、依托的主要工程、完成指标的年度任务清单等,并报送我厅备案。
三、我厅支持基础较好的创建主体开展国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同创,编制一个规划,明确阶段目标任务,分步骤开展创建工作。
四、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按照鄂环委办〔2016〕80号文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管理规程和指标体系执行。
五、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编制可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编制指南(草案)。
六、根据中央批准将“生态建设示范区(生态省、市、县、乡镇、村)”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要求,我省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工作依照《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14〕110号)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14〕110号)
2016年10月24日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