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办和验收的通知 (鄂环办〔2016〕237号)

日期:2016-11-04 09:41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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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环保部明确我省2016年要完成11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我厅于2016年6月17日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新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将522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分解到各地(不含神农架林区)落实。此外,十堰市按要求今年应完成600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为确保圆满按时完成今年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各市(州)环保局要扎实做好本年度后两个月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检查、督办和验收,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环保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检查督办。各地要根据本地区2016年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采取逐个检查、定期调度、现场督办、适时通报等方法,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前必须完成省环保厅规定的整治任务。承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荆州洪湖市、荆门钟祥市柴湖镇、恩施州利川市和恩施市龙风镇要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和速度,严密组织招投标、项目施工、设备采购配发等工作,科学开展项目验收,确保按期完成规定的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各市(州)环保局务于2016年11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
  二、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验收。环保部《关于报送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1021号)区分丹江口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村庄、其他村庄两种类型,具体明确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等五项内容上应达到的预期目标。其中,丹江口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村庄整治目标要求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生活污水处理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80%;其他村庄整治目标要求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各市(州)环保局在组织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时,必须依据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实施与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在验收批复文件中准确判明每个新增建制村在以上五项内容上目前已达到的指标,不要有漏项,不能降低标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如有的内容已由相关部门落实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作为该项目验收的依据。请各市(州)环保局于今年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16年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验收批复文件(含附件表格)报省环保厅。
  三、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台帐。各市(州)环保局要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采取以新增建制村为单位与以分项目为单元相结合、纸质文件资料与电子版兼备的方法,将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相关支撑附件、市(州)环保局验收批复文件等收集归档,汇编形成系列化、标准高的项目管理台帐,建立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档案资料库,为信息查询、工作指导、绩效评价和项目审计等提供准确依据。项目电子版资料应同时上传至湖北省环保厅环保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四、加强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各市(州)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明确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和运维资金保障来源,加强管护队伍建设,构建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省环保厅将视情检查各市(州)环保局对今年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督办与验收工作,并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附件:市(州)2016年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情况表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