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2-22 16:00来源:省环保厅
责任编辑:1阅读量: 打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5300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环境

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收官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并提前谋划“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工,既是中央农村环保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又是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照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按期完成项目实施。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实施完毕,各级环保部门要跟踪调度各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对于长期无法实施的项目或超过两年仍未执行完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我厅。

二、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资评审,科学合理核定项目预算,并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督查检查、考核验收等手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集中采购、第三方运营等方式,提高示范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三、严格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按照序时进度要求,“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有超过2/3的项目应该已经完工或即将完工,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项目考核验收。县级开展自核自查,市级负责项目验收,省级开展考核抽查。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对于存在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工程质量隐患、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甚至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情况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我厅将会同财政厅适时对2013年度项目开展考核抽查。

四、落实运维经费,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的要求落到实处,督促各地方政府充分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对于已建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设施,要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

五、总结经验成果,反馈管理意见建议

市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总结“十二五”以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经验,归纳提炼值得推广的成果,为推进 “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打好基础。请各市州环保部门认真总结“十二五”以来(截至20159月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于20151120日前报送我厅。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需对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总数、已完工项目数量、在建项目数量、未开工项目数量及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说明)、主要成效、有关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推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填写上报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进展统计表、省级环保专项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中央传统村落保护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我厅将会同财政厅认真研究各地取得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资金和项目管理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对各市县“十二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核实和考评,对于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市县,将在“十三五”期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附件:1、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进展统计表;

2、省级环保专项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3、中央传统村落保护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116

   (联系人:周鹏  027-87167120;电子邮箱:hbepbzr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