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2012年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12]95号
各有关市、县环保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为考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引导地方政府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而设立的一项考核工作。为做好2012年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并按考核办法要求编制了《2012年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请各地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切实做好本项考核工作。
附 件:2012年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功能区 考核 通知
附件:
2012年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2012年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包括三个市、两个直管市以及九个县(市、区),具体如下:十堰市(市本级)、襄樊市(市本级)、荆门市(市本级)、天门市、潜江市、襄阳区、老河口、宜城市、谷城县、东宝区、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武当山特区。
二、2012年工作进度安排
2012年3月13日:举办考核工作培训班,宣贯国家、省级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
2012年4月25日前:各市收集汇总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
2012年5月10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地方上报自查报告材料进行数据技术审核,并编制完成技术审核及评价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5月中旬:省环保厅根据自查报告上报情况,抽取部分考核市、县(市、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2012年5月30日前:省环保厅编制完成2012年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三、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参与考核工作,与省环保厅联合发布考核结果。
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培训工作,组织现场核查工作,编制2011年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报告。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持工作,整理汇总和审核各市州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省环保厅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被考核市人民政府:按照环保厅、财政厅的要求,统筹负责区域内自查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
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同时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并上报,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完成区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协调组织各考核县(市、区)及市州监测站开展水质、空气质量、污染源常规监测。
市州环境监测站:审核被考核县(市、区)上报监测点位信息,汇总监测点位信息并上报,协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审核工作,组织辖区县级站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环保厅、财政厅的要求,统筹负责区域内自查工作,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完成区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
四、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见附件1)由被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市、县(市、区)“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
1.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由地方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城建等部门提供(具体指标解释见附件2)。此数据用于计算被考核市、县(市、区)2010年、2011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
2.副填报表由环境保护部门填报,作为判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填报经认定后的断面/点位监测数据,同时还应提供监测报告。
(二)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
情况说明分为基本情况、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和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三部分。
1.基本情况主要由被考核政府组织地方财政、发改部门提供。
2.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主要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要重点说明发生变化的指标及其原因。
3.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由填报考核指标汇总表的相关部门提供,除了说明总体变化情况外,要重点说明变化的主要类型及变化原因、各变化类型的位置分布,做到定量、定位。
(三)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协调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自查报告中的考核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市、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自查报告、考核指标汇总表等需加盖各级人民政府公章,各相关部门所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自查报告及证明材料由被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附件1格式统一报送。
4.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现场抽查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结果抽查工作。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高分辨率遥感核查等。参照国家要求重点抽查具有以下情况的地区:
1.2010、2011两年度报送的指标数据或计算获得的指标有明显差别的地区;
2.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填报不规范,存在胡填、乱填嫌疑的地区;
3.填报数据来源不明确,许多数据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地区;
4.未能按照《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或未上报(含严重滞后上报)自查报告的地区。
六、报送时间
1.县级人民政府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由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并统一报送至省环保厅。
(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见附件1)、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2012年4月25日前。
2.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省环保厅
(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见附件1)、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 2012年4月25日前。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报告报送
(1)报送对象:省环保厅
(2)报送内容:数据审核报告(见附件3)及各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2011年5月10日前。
4.省环保厅考核评价报告报送
(1)报送对象:省财政厅
(2)报送内容:2012年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报告。
(3)报送方式:电子版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2011年5月30日前。
附件:1.湖北省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2.自查报告指标填报解释及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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