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

日期:2008-12-11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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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种旅游开发和建设活动,对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我市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形成了较大冲击,有的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破坏。为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我市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旅游项目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检查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本次检查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0日。

二、检查范围:从事开发的旅游项目、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

三、检查内容:生态环境现状、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状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落实情况。

四、活动要求:

1、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完成辖区内的旅游开发项目、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环保规定的现象,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业主于8月底前完成整改。

2、各地应以本次集中检查为契机,切实建立生态环境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管理措施,把旅游开发项目、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3、摸清家底、掌握现状。通过本次活动,各地应切实掌握核实辖区旅游开发项目、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数量、保护面积、污染防治情况、生态保护情况,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动态档案,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4、建立生态环境管理案件移送制度和处理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在旅游开发项目、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集中检查过程中,对于其存在的相关违法事实及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向建设、林业、农业、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或通报,努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能力。

5、请各地于6月10日前,将辖区旅游开发项目、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和督办,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报告市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对其采取停业整顿或限制经营活动等措施,以确保我市生态环境得到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

二00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