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保局关于做好矿井关闭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12-11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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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做好矿井关闭环境监管的通知》(鄂环发[2008]34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的环境治理工作,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环保职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明确规定,“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矿井关闭监管纳入环境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摸清辖区所有矿井的基本情况,确定关闭对象,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全国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矿井关闭排查和治理责任制,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矿井关闭的日常监管,不定期地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应关闭而未关闭的矿井要加强督查督办,列入年度环保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关闭不留后患。

    三、加强协调配合。矿井关闭与废矿井治理工作涉及很多部门,需要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监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各地环保部门要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通报矿井关闭与监管情况。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请各地于2008年5月20日之前将负责矿井关闭与监管的部门、联系人电话上报市环保局自然保护科(联系人:张龙,联系电话:6451824)。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