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1年第57号)
日期:2011-09-21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