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工步加强省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环发〔2016〕47号)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工步加强
省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现将《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工步加强省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厅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开展相关工作。
一、加强对拟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阶段应以保护该项目周边环境和人群健康为目标,结合重金属等危险废物排放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对该项目的环保可行性、环保设施建设、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经营方式、废物类别(代码)、经营规模和环境管理要求等予以明确。各地要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各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及市、县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员、主要设各及工艺、年度生产销售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包括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台帐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执行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三、认真组织落实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中的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将暂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换证。
附: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工步加强省审批权限内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151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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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印发 |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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