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实施后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等工作的通知(宜市环发〔2016〕54号)

日期:2016-08-22 17:04来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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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宜市环发[2016]54号   

                                                  

 

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实施后的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分局、葛洲坝环办: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以下简称“新《名录》”)将于201681日起施行。新《名录》比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后,新《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个大类别479(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危险废物;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取消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的“*”标注。为确保新名录实施后的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名录实施后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201681日起,我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各项信息、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事项办理,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将统一以新名录作为危险废物种类划分以及豁免管理的实施标准;81日起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将网上退回产废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信息。产废单位用户登陆“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后,进入“基本情况申报管理”功能界面,根据新《名录》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被退回的基本情况申报内容,重新填报登记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核,基本情况申报中若除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基本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无变更,可保持原内容不作修改。基本情况申报内容是各产废单位申报登记以及网上顺利办理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审批、备案事项的基础,请各产废单位高度重视更新填报工作,各地环保部门需严格按照新《名录》内容,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产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的网上“基本情况申报管理”信息更新,并及时对“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上各单位上报的更新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新《名录》实施后我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快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种类核定和证件换发工作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01681新《名录》实施起,各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后生效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进行经营,严禁超范围接收、处置危险废物;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对照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提出转移计划申请;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核换发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审定经营单位的经营种类,同时做好换证后的证件信息报送和公示工作,确保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渠道畅通。

三、关于各地尚未执行完毕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为确保我市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各环保部门要做好81日后新《名录》施行后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201681之前已经完成转移计划申报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生效且转移计划执行期限至81日起尚未截至的,若计划中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代码完全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按照原计划执行;计划中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代码已发生变化的(如在新《名录》中已被取消),系统将自动废止该转移计划,届时该计划的电子联单将无法办理,申请转移单位需按照新《名录》内容更新上报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经各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可重新发起转移计划申请。

(二)鉴于医疗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时限要求,为确保我市各医疗服务机构的顺畅运行,201681日前已经完成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核生效的医疗废物转移计划,一律继续有效;81日后各医疗服务机构新提交的转移计划申请,请按照新《名录》进行申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82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印发

                                                  共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