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电子转移联单工作的通知(宜市环发〔2015〕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电子转移联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葛洲坝环办、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根据《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启动运行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4月起,全省实现危险废物所有事项在网上办理,省内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电子联单制度。近期省环保厅通报了全省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电子转移联单的执行情况,我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存在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问题,各县市区基本未执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和电子转移联单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处罚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按规范转移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接收处置医疗废物时,必须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严格执行电子联单,认真填写医疗机构名称、转移时间、转移数量、废物类别等信息。从即日起,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不得接收处置无“物联网身份识别卡”或不办理电子联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无“物联网身份识别卡” 或不办理电子联单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代为处置其医疗废物,倒逼医疗机构按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三、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电子转移联单的具体要求,结合医疗机构转移处置频次,依托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的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功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物联网注册身份卡、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申报审批和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执行电子联单情况进行排查,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县市区排查和处罚情况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周兆俊 联系电话:6451980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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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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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
共印20份
宜市环发〔2015〕82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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