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1-24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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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1[130]号

                                        

 

                 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

管理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省厅《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账的通知》(鄂环办[2011]281号)要求,为进一步打牢固防范环境风险的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1112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工作。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危废管理台账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必要性,加强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工作。

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工作试点范围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化工和冶金行业选定1家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台账试点工作。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宜昌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2、宜昌市固废公司

3、宜昌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中国人民解放军61699部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5、当阳金牛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组织上述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认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试点工作。市局将根据各县(市)、区试点工作情况,探索科学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管理模式,适时全面推进。

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认真分析各生产阶段产生的危险废物,如:生产工艺过程产生、污水处理过程产生、设备检修清库过程产生、事故(如泄漏)产生等。对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危险废物名录》给每类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登记每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场所,转移处置时间和去向,产生单位危废内部自行综合利用/处置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认真登记接收的危险废物入库出库时间、废物来源、联单编号、废物类别数量、处置时间、处置车间和工艺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等情况。

(三)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由省厅统一制定发放(样式见附件1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真实记录管理台账相关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并每月向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和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交管理台帐。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帐管理员)汇总。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将危险废物台帐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帐。

四、加强指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的管理和指导,对不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或建立台帐时弄虚作假的要严格依据《固体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主动申报、无证企业(个人)非法经营、非法转移,经营单位超规模(范围)经营等,当地环保局要严格查处。对不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的、有意少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产生信息的,各地环保部门要坚决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对环保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环保部门于20111125日前将开展试点工作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名称和具体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市环保局,于122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吴鄂飞   联系电话:0717-6468016(兼传真)

 

附件:1.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doc

      2.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帐.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

 

 

题词:危废 台账 管理 通知

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3印发

                                  共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