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10-15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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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28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安全,切实做好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污泥得到妥善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是污泥产生的源头,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健全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泥外运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只能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原则上只能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其运输工具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相对固定。污水处理厂以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泥农用的应该符合相关标准,应对施用污泥产生的负面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三、加强污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每月对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开展涵盖汞、铬、镉、铅、砷等重金属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以此作为判定污泥是否为危险废物的重要指标,同时应鼓励污水处理厂自行开展特征重金属项目的日监测工作,加强自身管理,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各地环保部门要要求污水处理厂定期上报相关情况。进一步规范污泥的运输工作,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五、加快污泥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因泥施策,科学选定污泥处置技术路线,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切实避免二次污染,力争到2015年,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终结环节,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置目标责任制,将污泥处置纳入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扣减减排量。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一二年十月十

 

 

主题词:环保 污泥防治 通知

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2印发

                                       共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