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2017〕9 号)
宜 昌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宜昌市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文件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宜昌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局
宜市环[2017]9号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质监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 号),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宜昌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 号)以及《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发〔2016〕27 号),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锅炉达标排放改造等工程建设。在 2017 年 6 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 2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煤锅炉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二、 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所有燃煤锅炉进行排查,摸清燃煤锅炉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一炉一策,逐台明确淘汰、改造时限或管理要求,随时记录整治进度,每月刷新台账。(主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按期完成淘汰改造。2017 年 2 月 28 日前,全市范围内所有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市范围内所有 2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控新建锅炉的审批。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烧高污染燃料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 2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扩大禁燃区范围。各县市将建成区纳入禁燃区,重新划定禁燃区范围,于 2017 年 3 月底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禁燃区管理。禁燃区严格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4〕37 号)要求执行,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等。(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 65 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 6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0、200、200毫克/立方米)。(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在用燃煤锅炉的监管。20 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严格生物质锅炉的准入和监管。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布袋除尘设施。在禁燃区范围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立生物质锅炉台账。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主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主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快工业园区集中热源建设。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原则上全市市级工业园区基本建成集中供热中心,鼓励并积极推进县市区级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主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燃煤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完善激励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燃煤锅炉淘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台燃煤锅炉整治淘汰的激励政策,推进燃煤锅炉整治淘汰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办。环保、质监、发改、经信等部门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各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燃煤锅炉整治要求。自2017 年 1 月起,实行燃煤锅炉淘汰月调度制度,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进度。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当年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对于未按期完成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涉气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严格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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