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宜环委发〔2015〕2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宜环委发〔2015〕2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2015年度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全面落实《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宜昌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宜昌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目标
宜昌市城区2015年全年AQI优良率达到50%(183天)以上(2014年为176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低于13%(47天)(2014年为50天)。
(二)宜昌市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控制目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30%(削减40.8ug/m3,降至95.2ug/m3以下)以上,力争较2012年度下降4.5%以上(削减4.1ug/m3,降至86.9ug/m3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88ug/m3以下,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达到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一氧化碳(CO)及臭氧(O3)全年达标天数达到360天以上。
(三)县(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目标
1.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SO2及NO2年均浓度达到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CO及O3全年达标天数达到360天以上。
2.远安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长阳县PM10、SO2及NO2年均浓度达到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CO及O3全年达标天数达到360天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陶瓷、水泥、砖瓦、小化工、石材加工等大气重污染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2.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落实湖北华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城进园搬迁项目、宜昌喜旺食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宜昌监狱钢球厂迁建工程、湖北香青化肥有限公司异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等一批环保搬迁项目。
3.对城区及周边部分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冬季限产停产措施。
(二)推进清洁生产
1.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一批地源热泵、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项目。
2.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2015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12年降低12%。
3.推行“绿色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中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强化煤炭和油品供应管理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2.提高燃煤质量,制定宜昌市煤炭使用质量标准,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2015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80%以上。
3.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禁止销售第三阶段车用燃油,启动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加大燃煤小锅炉整治力度
1.完成猇亭华润火电厂及安能生物质火电厂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限期关停。
2.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3.严格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燃煤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控制区外不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汽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燃煤锅炉、清洁燃烧技术和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引导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五)深入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燃煤锅炉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督促重点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完成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结果对外公布。
2.实施火电、水泥、陶瓷、化工等行业工业堆场专项整治,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3.完成全市2015年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对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18%以上。
4.完成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实施。
5.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方面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6.加快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完成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六国化工有限公司、兴发集团等一批企业技术升级改造。
(六)全面防治扬尘污染
1.全面落实《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源头把关、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监管。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及在线视频监控设施,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物料堆场和土方堆场采取覆盖等密闭措施,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
2.实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全方位、全天候做到路面保洁。2015年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3.城区禁止设立砂石货场和堆场,施工道路实行硬化或不间断洒水抑尘,对建筑施工、开山平地、房屋拆迁、道路施工、市政维护施工等工地开展达标治理,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冬防”期禁止开挖土石方。
4.督促城区施工工地单位制定并实施施工场地颗粒物监测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城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商品砼生产企业,颗粒物排放超标的商品砼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5.加强建筑施工工程机械、道路施工工程机械、开山平地工程机械、市政维护工程机械、园林施工工程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禁止排气不达标施工工程机械投入使用。
6.制定并落实削山造地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预案,土方作业面采取喷水雾抑尘措施。
7.加强城区造林绿化及各类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2%以上,绿地率达到33.6%以上。
8.全面落实《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露天烧烤、食品加工摊点整治。城区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城区大型饮食业单位(六灶头及以上)实施油烟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9.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严格执行《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七)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落实《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公告》,按进度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准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发标率达到90%以上,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宜昌市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
4.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
5.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加强船舶排气污染防治,严格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单位。
6.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与公安、环保、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上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工作。
(八)推进建筑节能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九)强化大气环境管理
1.完成移动式在线单颗粒气溶胶质谱仪监测系统和移动式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开展PM10和PM2.5来源分析研究工作。
2.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3.完成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对重污染天气及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4.开展宜昌市人工增雨(雪)作业研究,合理布点建设地面碘化银发生与扩散系统,利用合适的天气条件,实行人工增雨(雪)常态化。
5.完成全市环境空气数据联网与质量体系建设。全市排放颗粒物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将其运行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6.严格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
7.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污染源监测信息、排污费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8.全面执行《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严格落实大气环境质量红线区及黄线区内管控要求,规范产业园区、城市新城及新区的设立和布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9.推行绿色循环低碳的产业发展方式,推进传统农业向绿色生态转型,加快发展绿色低碳服务业;建立生态文化体系和绿色低碳消费模式;构建节约、高效、循环的资源利用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10.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积极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11.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强化排污许可证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持证率达到100%。
12.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主动接受社会和市民监督。
(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及政策体系
完成《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宜昌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与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宜昌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宜昌市促进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及补贴政策》的制定及发布,制定出台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和原辅料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出台《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奖励办法》,完成《宜昌市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政策资金投入
根据国家和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油气回收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为主,财政“以奖代补”予以推进,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不予环保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并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强力推进污染治理。
整合、补充原有污染防治资金列支渠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负责列支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
(二)考核监督机制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市)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纳入约束性指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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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印发 |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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