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区开展饮食业油烟污染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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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市环[2011]72号 关于在城区开展饮食业油烟污染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饮食业环境管理,切实减轻我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优化市民生活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2011]50号)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 一、活动组织 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由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专班组织实施,并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对城区饮食经营实施严格监管。专班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按月通报相关信息,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活动要求 (一)从事饮食经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保、工商等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二)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有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净化处理,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排气筒应合理设置,通过专用的、高出楼顶的油烟排气筒排放,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饮食经营选址应合理,对周围环境、居民不得造成较大影响。不得占道经营,不得违规乱搭乱建、乱开门窗、擅自改变房屋功能经营;所有被油烟污染的楼体墙面要彻底进行清洗和粉刷,做到与楼体墙面同色。 活动期间,各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及不履行相应责任的饮食经营者,市城市管理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取缔或关闭。凡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被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饮食经营者,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相关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市环保局负责对新、改、扩饮食经营者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区属饮食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三同时”验收。对未按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擅自投入营业的饮食经营项目,严格按环保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环保监测部门将配合各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油烟、废水、噪声等监测报告。 (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饮食营业执照办理及年度审核的审查。在审核发放营业执照时,要求饮食经营者出具环保审批手续,对油烟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予以说明,发现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及时向环保、城管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肃查处无照的违法饮食经营者,依法取缔违反国家环保法规且严重污染环境及无照经营的饮食经营者;依法受理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三)根据《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市城管部门将加强对城区饮食经营者现场监督管理,凡发现饮食经营者未按要求办理环保、工商审批手续的,未按要求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符合要求的烟囱排放的或在户外占道经营的,市城管局负责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的,及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变更经营范围或责令其限期搬迁。 四、整治活动投诉电话 市环境保护局投诉电话:1236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投诉电话:6850110 市工商管理局投诉电话:12315 宜昌市环保局 宜昌市城管执法局 宜昌市工商局 主题词:环保 油烟 整治 通知
共印1725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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