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11-16 11:10来源:污染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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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环保局、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饮食业污染防治和油烟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附件: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实施方案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10月21

 

附件: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市民关心的城市饮食油烟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制定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或相关部门咨询、反映和投诉饮食业相关事宜,首受部门(主要涉及环保、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必须牵头负责,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全过程跟踪办理和督办,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处理结果的一种制度。

  二、市环保、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首受负责制”第一责任人,对任何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具体事项的衔接、沟通和督办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具体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首受部门接到饮食业污染防治相关事项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其它两个部门通报,告知其咨询和请求内容,并要求其按照职责分工,于三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调查,并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首受部门汇总形成正式答复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其它两部门;对处于办理、整改等过程中的情况,首受部门必须及时跟踪,确保如期完成,办结情况及时答复当事人,同时抄送其它两个部门。

  市环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受理饮食业污染案件,涉及城管部门职责的,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辖区城管部门派遣,市城管部门备案和考核。

  四、城管部门主要职责:依照《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规定,行使饮食业油烟污染行政处罚权(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对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饮食业经营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健康卫生等许可证件,依法查处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行为(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环保部门主要职责:新(改、扩)饮食业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选址和第十条关于油烟排放等相关规定,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饮食业经营者方可正式营业(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按照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对饮食业油烟污染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对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之日前建成,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限期补办环评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对《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之日后建成,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限期补办环评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2015年11日起,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恢复原状。

  七、现场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规划、工商等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管理事宜,由首受部门负责告知。

  八、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各县市、夷陵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本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