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秭归万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机构的公示

日期:2012-08-15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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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和我厅《关于对我省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进行资质委托认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828号),经秭归万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环保部门对该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核,认为该机构经过整改,已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资质的相关要求。申请检测项目具有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机构管理等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具备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能力。拟同意委托该机构承担当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相关意见,我厅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时间:2012815日至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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