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整治的督办通知

日期:2011-09-14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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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2011]108

                                                  

 

关于尽快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整治的督办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8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已就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和管理工作。但目前各地仍进展缓慢,影响了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为此,为尽快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落实“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在省环保厅现场验收之前确保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二、尽快上报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的申请。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是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基础,各地要加快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委托工作,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正在申请省环保厅委托环保检测的机动车综合检测机构,要按省厅要求尽快完成整改,争取取得省厅委托。省环保厅明确要求,原有双怠速法检测线可委托检测至2012年底,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承诺在2012年底前按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技术要求完成新建或改造工作,并上报新建或改造工作计划。各地机动车检验机构环保委托申请工作须在2011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并将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纳入了考核范围。为落实“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同时,以推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为手段,推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抽测。落实责任。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年审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四、目前,全国有很多城市不允许未进行环保检验的机动车进城或在特定区域行驶,武汉市近期也发布了《关于在一环线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的通告》。我市很多机动车主为方便出行,向我局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由于各地机动车检测机构均未获得省厅委托,致使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无法进行,给广大机动车主正常外出带来不便。我局正与省厅积极沟通,争取省厅对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委托。今后,凡未取得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明,我局将不予认可,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管理 督办通知     

宜昌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4印发

                                           共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