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污费能否开征?

日期:2009-02-05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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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污费能否开征?

于法无据?宜早不宜晚?开征方案应先听证?且听各方观点

中国环境报  2009-02-05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今年拟开征机动车排污费,实施前将开听证会”,北京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此消息为空穴来风,机动车征收排污费仅是北京将深入研究的一项政策,今年并没有征收的安排。

这一消息见报后未能转移之前公众对开征机动车排污费的关注,相反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开征机动车排污费是否必要,如果开征应该如何征收?开征机动车排污费有无法律依据?有关环保专家、法律专家和公众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  

三城市试点遭遇法律尴尬  

征收机动车排放费由来是英国财政部计划向购买大排量汽车者征收“环保税”,税额最高可达2000英镑。为了与国际接轨,中国一些地方也正在积极准备效仿和实施英国财政部的计划,向中国老百姓开征排放费。  

199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文,在杭州、郑州、吉林3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3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噪声污染列入收费标准,小型车辆每辆300/年、中型车辆每辆500/年、重型车辆每辆600/年,摩托车、助动车50100/年。  

但开征机动车排污费是否于法有据?有专家提出否定观点,依据是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同时,2003年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规定,排污费收费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包括自然人,也没有明文规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  

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规尴尬,到2003年,3个试点城市不仅停止了机动车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而且对试点期间征收的机动车排污费又分别做了退款处理。  

虽然试点停止,但据媒体报道,其间,杭州高污染车淘汰、改造得特别快,空气质量得到提升;郑州、吉林也取得良好效果。  

此后,有关机动车征收排污费的政策再没有继续执行,更没有在更大范围推广。  

北京市为兑现“绿色奥运”的承诺,于2006年曾着手制定机动车排污费政策,但奥运会结束后至今,机动车征收排污费仍然“怀胎腹中”,难以顺利出生。  

开征机动车排污费是否于法有据?正反方都有话说  

目前,北京市机动车的发展速度呈成倍增长之势,根据交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的机动车2008年底的保有量超过了350万辆。在机动车如此飞速增长的情况下,汽车尾气已经成为了北京大气中最重要的污染要素。  

研究表明,目前,影响北京空气质量的“罪魁祸首”是可吸入颗粒物,在一年365天中,可吸入颗粒物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到了96%,而在可吸入颗粒物的组成中,23%是由汽车尾气造成,仅次于地面扬尘和工业污染,所以,不治理好汽车尾气也根本无从谈起改善北京环境。  

一种观点认为,在大气环境质量提升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市场手段来控制机动车污染势在必行。征收标准按机动车排量大小和尾气排放标准高低进行征收,排量越大、尾气排放标准越低的,排污费越高;排量越小、尾气排放标准越高的,排污费越低。  

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有利于推进高污染车淘汰速度,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需要,这样不仅能实现节能降耗,而且还有助于让城市重现碧水蓝天。因此,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宜早不宜迟。  

另一种观点认为,北京如果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是“费”而不是“税”,这与政府一直倡导的“费要改税”的思路不符,在刚刚取消了养路费之后,相关部门再设立相关机构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明显有违“费改税”这个机动车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增大了车辆拥有者的管理成本。  

这种观点认为,北京市还是且慢出台机动车排污费政策,如果非要征收,那也应该先对相关税()项目进行彻底清理,为机动车排污费的出台扫清道路。  

专家认为,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尚不具法律依据  

有关北京市是否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风波引起了有关环保专家、法律专家的关注。日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法律依据尚不具备。  

王灿发认为,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就是不去讨论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实际效果如何,单就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法律依据本身来说,也尚不具备法律基础。他认为,在法律、法规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强行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就有可能面临吃官司的窘境。  

王灿发说,如果一定要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必须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也就是说先要有法律依据。据他介绍,环境法学界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以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考虑将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写入法律修改草案中。  

“如果能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将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写进去,那么,法律依据问题就可以解决。”王灿发说,或者是考虑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城市,在修改地方法律或通过制定地方法律来完备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法律依据后,方可征收机动车排污费。  

开征机动车排污费应配套管理绩效与责任考核制度  

虽然今年不会征收,但是机动车排污费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社会普遍观点认为,要解决城市的机动车污染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  

有人认为,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定期年检等诸多环节上从严管理。严格监管、完善检测手段,其效果可能并不一定比直接收费差。  

网友欧木华、李学人认为,以“是否排放”尾气来判断是不是应该承担污染大气的责任,不太合理。应该设立一个合理的标准,如按车辆使用里程、排量征收,超过标准的才征收。  

也有人建议,相关部门是否在考虑机动车排量大小和尾气排放标准高低的基础上,再考虑燃油的使用量,然后统一到燃油税征收上呢?这样就有效地与燃油进行了挂钩,既达到了“多烧油就多缴费”的公平与科学,又减少了机动车的人为管理成本。而具体到操作上,只需要相关电脑程序自动识别需要加油的机动车排量大小和尾气排放标准(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做到这一点显然并不难),然后再根据加油量分不同类别的收费标准,这可以轻易实现,是一种“多快好省”的有效管理手段。  

网友石愚认为,收取排污费,看似能给我们的环境带来改善,但因为有养路费的前车之鉴,还是慎收为妙。养路费的教训不少:其一,收取养路费的工作人员不少,现在取消了养路费,这些工作人员的安置就成了问题。如果征收排污费,会不会遇到同类问题?其二,养路费的收取,在民众心里,还是一笔糊涂账。而机动车排污费必须有高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其三,养路费是按照车辆每年收取,容易导致不公。排污费应该尽量避免这一弊端。  

也有人认为,如果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就应该首先是要有行政管理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方案进入听证程序,环保部门就应将有关的政策目标一并向社会公开,以便今后方案正式实施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如征收费用后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会减少多少,对环境保护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收取的费用用在了何处?可以说,这些都是职能部门有义务公开,同时也是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并监督的公共事项。  

其次是要有绩效指标考核。机动车排污费用的征收,不论今后采用征税还是行政收费方式,还要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配套,并且配套制度应是公开与可监督的。在肯定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方向的同时,从政策目标有效性角度看,设立相关的行政责任与绩效考核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