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市环发[2016]87号)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6]87号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分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环保厅、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236号)及宜昌市政府《关于“十三五”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意见》(宜府发 〔2016〕28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切实落实环保部门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
(一)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 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其它乡镇水源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定保护范围。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一)是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等规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二)是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针对因人类活动影响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水质监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配合发改、卫生计生部门全面提升供水工程水质监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四)是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全面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2017年底前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三、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大力推进县级农村水质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基金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确保饮水工程和饮水水源安全、稳定、长期发挥效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安全饮水和水源保护意识。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全社会关注农村饮用水安全和水源保护工作。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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