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6〕8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6〕87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
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自2011年起,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环保部于今年3月举办了2015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业务培训,我省各地环保部门均已派员参加。为规范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资料上报。地级市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环保局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二、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1。5月15日前,各城市完成软件填报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2015年度环境状况评估自查报告》编制,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自查报告和纸质调查表(须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电子版刻盘(各2份)于5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三、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见附表2。6月15日前,各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所辖各县采集系统数据审核并报送省环科院,6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市级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四、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范围涵盖近四年所有已开展水质监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数量。5月15日前,各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完成数据软件填报并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5月30日前,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完成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省厅(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
五、按照国家严格监测数据管理的要求,各地应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填写不规范的,均须再次监测核实或重新填写上报。我厅将定期调度各地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污防处 董奕娈
联系方式:(027)87167103(兼传真)
联 系 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闫春淼
联系方式:(027)87673792 30458904@qq.com
附件:表1 参与评估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表2 参与评估的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表3 全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2015年农村水源清单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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