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目前环评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现将本项目环境影响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结论
1.1项目概况
长阳县现有避难溪生活垃圾填埋场建于2008年8月,因填埋场防渗膜存在自身缺陷及施工造成的膜缺陷等原因,填埋场运行过程中少量渗滤液渗漏造成填埋场区及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2016年10月根据长阳县环委会下发的《关于龙舟坪镇避难溪垃圾填埋场限期整改的通知》(长环委办发〔2016〕7号),长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现有避难溪垃圾填埋场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整改。2017年1月经宜昌市环保局现场核查,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依然存在,同时因填埋场区500m卫生防护距离内存在龙舟坪镇板桥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问题,长阳县政府于2018年5月通过论证,决定对现有的避难溪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同时新建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根据设计方案: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位于现有避难溪垃圾填埋场西北侧450m处沟谷, 设计总用地面积27563m²(41.3亩),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工艺,处置长阳县城区,含龙舟坪、津洋口、白氏坪、西寺坪四个组团的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区用地面积15264m²,库底最低高程+135m,封场高程+165m,总填埋库容15.5万m³,有效库容14万m³,平均填埋深度8m,设计日处理垃圾100 t/d,使用年限为3.8年。
1.2政策与规划相符性结论
(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 修正),本项目属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20.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类”及“禁止类”用地项目。
项目所在地用地为环境设施用地,项目不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符合长阳县用地规划。
(3)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相关要求。
(4)项目与《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协调一致。
(5)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宜昌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及《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总体要求。
1.3环境质量现状结论
(1)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地的空气质量补充监测结果显示SO2、NO2、PM10、PM2.5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NH3、H2S均满足《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的要求,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2)地表水
根据监测,清江项目河段总体地表水环境质量良好,各监测断面的监测因子均能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要求。避难溪项目上游河段监测断面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也能满足标准要求,但避难溪项目下游河段2个监测断面中的氨氮和总磷超标严重,其最大超标倍数分别达到18.07和0.25倍。说明现有长阳县避难溪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渗漏对避难溪水质造成了较大影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针对垃圾渗滤液渗漏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对垃圾填埋场底部涵洞内的渗漏点进行修补,新建一座混合污水处理站对泄露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对遭到污染的避难溪水进行收集处理等措施。同时本项目将对现有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可有效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通过采取以上整改措施进行整理后,预计避难溪水质情况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3)声环境
根据监测,项目所在区域昼、夜间声环境质量均存在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场地内垃圾运输车辆作业、垃圾填埋机械作业等机械设备运行所造成。
(4)地下水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上游地下水监测井和1#侧方位监测井中的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要求。2#侧方位监测井中pH值监测结果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1.68倍,2个下游监测井中的氨氮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3.54倍,超标严重。经分析,项目下游地下水监测井中氨氮超标主要由于现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泄露对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针对垃圾渗滤液渗漏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对垃圾填埋场底部涵洞内的渗漏点进行修补,新建一座混合污水处理站对泄露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对遭到污染的避难溪水进行收集处理等措施。同时本项目将对现有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可有效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通过采取以上整改措施进行整理后,预计填埋场对区域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5)土壤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区周边土壤样品中镉、铜、镍、铅、砷、汞等污染物指标均能满足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管控值标准要求,区域土壤环境污染风险不大。
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废水主要来自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依托填埋场原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最终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区洒水抑尘,不会对该区域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
(2)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来自施工扬尘和各种动力机械燃油尾气。施工扬尘多为无组织排放,且受施工单位施工方式、施工设备和施工组织管理能力等的制约,随机性、波动性都很大。通过类比调查建筑施工工地的有关数据,当风速为2m/s时,施工工地扬尘浓度约为0.5~0.7mg/m³,影响范围在下风向150m之内。施工机械废气具有间歇性,排放时间短等特点。根据类似工程监测,在距离现场50m处,一氧化碳、二氧化氮1小时平均浓度和日平均浓度均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因此,项目施工期将会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但总体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明显影响,随着施工期的结束也会其影响也会消除。
(3)施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施工期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施工设备,噪声源强为 80~85dB(A)。场区位于三面封闭型冲沟之中,周边200m内无环境敏感点,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
(4)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施工期固废污染源主要为地表清理产生的植被,工程开挖、场地平整和削坡等产生的土石方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填埋场区地表清理、开挖、修坡,道路及截洪沟建设等铲除的植被运往附近农村作为生物质燃料综合利用。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待填埋场建成投入运行后,进入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填埋场区开挖、场地平整和削坡、场内道路等施工活动产生的废弃土石方,优先在工程中应加以利用,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多余废弃土石方拟作为现有垃圾填埋场封场覆盖填土综合利用,在工程区域内消耗。
施工期固体废物经以上措施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5)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施工期占地多为林地,无耕地、园地等,不涉及生态公益林及基本农田,植被以乔木和灌木丛为主,施工活动使工程区域原有地貌和地表植被受到破坏,但所受影响的植物物种都是区域的常见种、广布种,在影响区域以外广泛分布,工程施工期的对区域土壤、植被的影响是局部的、短暂的和有限的,不会造成生物多样性流失。
项目选址库区紧邻现有的避难溪垃圾填埋场,由于人为活动频繁,库区及周边没有发现大型哺乳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主要以鼠型啮齿类和食谷、食虫的鸟类为主,林栖兽类分布相对较少,施工期施工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较容易就近找到新的栖息场所,不会因为工程的施工扰动栖息场所而死亡,种群数量也不会有大的变化。
施工期扰动表土结构,会造成土壤抗侵蚀能力降低,在地表径流作用下会引起水土流失。由于工程施工期相对较短,且主要在填埋区内进行施工,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土方开挖应尽量集中和避开暴雨期,并争取土料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减少裸土暴露时间,避免降雨直接冲刷,水土流失量将显著降低,对的生态破坏范围与环境影响程度有限。
因此,施工期对区域土壤、动植物的影响从总体上看是局部的、短暂的和有限的,后期可得到恢复。
2、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运行期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运行期废气主要来自垃圾填埋场废气(CH4、NH3、H2S等)、垃圾倾倒及风力作用产生的扬尘(TSP)、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体(NH3、H2S等)。
本项目运行期短,填埋气体产生量小,运行期填埋废气经导气石笼收集采用分散排放的方式排出场外;填埋场作业区周围设置6m高防飞散网,实施喷雾洒水等降尘措施,预测结果显示采用该措施后,填埋库区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TSP)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渗滤液处理站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物化处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通过类比其他同等规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行情况,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NH3、H2S排放量较小,而且各构筑物除调节池、氧化塘、污泥池外都较为密闭,废水经管道进入整个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这些措施后,渗滤液处理站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环评计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需设置5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本评价报告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在今后发展中要严格控制用地,在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范围内(500m),禁止开发作为文教、商业、居住用地,禁止建设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
(2)运行期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运行期废水主要来自垃圾渗滤液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最终达标排放。垃圾渗滤液经“厌氧+好氧生物处理+物化处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后排入避难溪,进入清江。
项目建成后,与现有垃圾填埋场相比,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都将减少,对地表水环境具有正效应,但由于本项目的废水直接受纳水体——避难溪目前水质受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影响处于污染状态,在长阳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避难溪水质得到改善前,本项目排放废水对避难溪仍将产生一定影响。而本项目排放的废水对最终受纳水体——清江的影响较小,地表水环境仍能维持现状水质。由于清江具有较大的环境容量,即使废水在事故排放情况下也可保证水质在标准范围内。
(3)运行期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次评价采用标准指数法确定了地下水的预测评价因子,其中厂区的主要评价因子为COD和NH3-N。预测结果显示:
突发状况下,填埋库区和调节池的防渗全部失效,100天后厂区的污染物在水平方向上的最大迁移距离约107.72m,1000天后的最大迁移距离为300.81m;100天后计算结果表明在突发状况下,污染物的迁移对地下水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及时处理突发状况,以免污染物影响范围扩大。
在项目运行期,地下水水质的跟踪监测频率为一个季度,突发状况下污染物迁移100天时,通过地下水水质的跟踪基本能够发现并启动应急方案进行处理。因此以污染物迁移100天为例,在填埋厂区COD和NH3-N的最大迁移距离分别为51.48m和107.72m。污染物扩散的速度较快,因此在做好填埋库区和调节池防渗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4)运行期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运行期噪声主要来自垃圾运输、垃圾填埋等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噪声,经预测昼间生产噪声在50米处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1类标准,夜间填埋场不作业。由于填埋库区周边200m范围内没有居民、学校等敏感点,因此填埋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和周围人群基本无影响。
(5)运行期固废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运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渗滤液调节池、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员工产生的少量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拟集中收集后送至本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渗滤液调节池及渗滤液处理站的污泥拟经潜污泵定期清理后,全部运往本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项目的固废均得到合理妥善处置,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6)运行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对周围的植被的破坏和动物的干扰,以及工程水土流失影响会逐步减弱,主要生态环境影响来自区域自然生态景观变化及潜在的病虫害影响。
由于填埋区占地面积较小,与区域景观面积相比比例较低,不具备动态控制能力,对生态调控作用小,尚构不成对生态环境起决定作用的景观基底。总体上看来,填埋场运行期间原有区域的景观连通程度仍较好,区域的景观基底仍以绿色植被为主。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病原菌,是各种疾病的传播源,也是各种害虫、害兽的滋生地和培养病菌媒体的场所,其中最典型的是蚊蝇鼠虫类。本项目垃圾处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操作工艺,施药消毒,杀死蛆卵;加强填埋场填埋作业的管理,消除场内积滞污水的地带,及时清扫散落的垃圾等措施,可防治病菌蔓延,不让害虫害兽有生存条件。
3、封场后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由于垃圾的腐解过程需要时间,封场期其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恶臭气体等还会继续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本项目封场后,仍需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及填埋气体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同时通过绿化工程有效增加周围绿化面积,改善周围景观,使填埋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区域水土保持、景观美学都有相当程度的正面影响,并可减少对附近大气、地表水的污染,减轻恶臭影响。
1.5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本项目主要进行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实施后依托现有的长阳县避难溪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对渗滤液进行处理,项目本身不涉及环境风险物质,不存在重大危险源,项目生产工艺无危险性。项目运行过程中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的前提下,可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可使项目建成后风险水平处于可接受程度,从风险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6总量控制结论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均无组织排放,不设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避难溪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标准限值后外排避难溪,进入清江。废水总排放量为18.92m³/d,6904 m3/a。根据核算,本项目建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690t/a,氨氮0.173t/a,总磷0.021t/a。
1.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现有避难溪垃圾填埋场运行期间造成的环境污染,有利于当地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保护;保障城区居民和填埋场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同时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长阳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会起到积极作用。项目总体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1.8评价总结论
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工程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项目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能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环境功能允许的范围内,且环境风险可控。从环保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可行。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受项目直接、间接影响以及关注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①对本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②对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的意见和建议;③对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公示时间及方式:公示有效时间为自本公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意见。
三、征求公众意见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联系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8号
联系人:方邓明
联系电话:13997662158
电子邮箱:583239395@qq.com
附件1: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pdf
2:长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
注:本公示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