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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日期:2018-11-06 09:53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阅读量: 打印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以便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公众对项目的态度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2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建设地点:宜昌化工园宜都园区

  建设内容:建设120万吨/年硫酸装置(1×40+1×80)、120万吨/年磷矿石选矿装置(2×60)及100万吨/年磨矿装置、40万吨/年磷酸装置(1×28+1×12)、10万吨/年工业磷酸一铵装置、4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装置(2×20)、20万吨/年生态磷酸二铵装置、5万吨/年水溶性聚磷酸铵装置、0.5万吨/年氟硅酸钠装置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磷矿堆场、硫磺仓库、各产品仓库等辅助工程;建设供水、供电、电信、排水等公用工程;配套建设磷酸罐区、硫酸罐区、液氨罐区等储运工程;建设相应的环保工程。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概述

  2.1环境空气评价

  环境空气预测的结果表明,正常排放情况下,项目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氟化物、硫酸雾对评价区域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仍满足功能区划要求。

  非正常排放情况下,项目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氟化物将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较严重的污染。

  2.2地表水评价

  预测结果表明,项目硫酸装置、磷肥装置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32-2010)间接排放限值、《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情况下,经园区污水管网汇入宜都市三板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和排放,纳污水体长江的水质仍可维持在III类水质标准内。

  2.3地下水评价

  项目使用的生产车间地坪、磷石膏及尾矿堆存场所地坪、贮罐围堰、应急事故池、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管网、各类贮水池、贮液、地槽等,均设计采取全面而且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厂区内可达到防腐防渗的目的,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影响。

  2.4噪声评价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各类泵、破碎机、筛分机、球磨机、空压机等,在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及距离衰减等污染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控制在相应标准范围内

  2.5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环境影响预防和减缓措施

  3.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3.1.1硫酸装置

  (1)80万吨/年硫酸装置、40万吨/年硫酸装置吸收塔尾气各自经氨水喷淋吸收+高效除雾处理后,由各自排气筒分别排放;80万吨/年硫酸装置吸收塔尾气排气筒不低于100m,40万吨/年硫酸装置吸收塔尾气排气筒不低于70m。

  (2)硫酸装置吸收塔尾气排气筒均设置SO2在线监测系统。

  (3)各硫酸装置配套的熔硫装置废气分别经各自水选塔处理后,由不低于20m排气筒排放。

  (4)氨水喷淋吸收装置与SO2在线监测装置连锁,SO2在线监测装置发出超标预警信号,氨水喷淋吸收装置能快速响应并调节喷淋量,保障SO2稳定达标排放。

  3.1.2原矿选矿装置

  (1)2套60万吨/年原矿选矿装置破碎废气经共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2)2套60万吨/年原矿选矿装置筛分废气经共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3)2套60万吨/年原矿选矿装置矿仓废气经共用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4)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3原矿磨矿装置

  (1)原矿磨矿装置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2)原矿磨矿装置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3)原矿磨矿装置矿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4)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4湿法磷酸装置

  (1)28万吨/年磷酸装置、12万吨/年磷酸装置的反应槽、消化槽尾气各自经高效文丘里洗涤器+二级洗涤塔处理后,由各自不低于45m排气筒分别排放。

  (2)配套的湿法磷酸过滤机上设抽风罩,将过滤机尾气、真空泵抽出气引入各自对应的磷酸装置后二级洗涤塔一并集中处理和排放。

  3.1.5氟硅酸钠装置

  (1)氟硅酸钠干燥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40m排气筒排放。

  (2)氟硅酸钠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3)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6工业磷酸一铵装置

  (1)工业磷酸一铵干燥废气经二级水洗涤处理后,由不低于30m排气筒排放。

  (2)工业磷酸一铵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3)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7粉状磷酸一铵装置

  (1)粉状磷酸一铵干燥废气经沉降室+二级水洗涤处理后,由不低于80m排气筒排放。

  (2)粉状磷酸一铵冷却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并入干燥废气排气筒一并排放。

  (3)粉状磷酸一铵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4)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8生态磷酸二铵装置

  (1)生态磷酸二铵干燥废气经旋风+文丘里洗涤器+二级湍流洗涤处理后,由不低于70m排气筒排放。

  (2)生态磷酸二铵破碎筛分、冷却、分级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并入干燥废气排气筒一并排放。

  (3)生态磷酸二铵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4)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9聚磷酸铵装置

  (1)聚磷酸铵聚合废气经酸洗塔处理后,由不低于70m排气筒排放。

  (2)聚磷酸铵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25m排气筒排放。

  (3)合理设置布袋除尘器的过滤面积。

  3.1.10其它污染防治措施

  (1)对室外运输粉尘物料的廊道及磷石膏库进行密闭,室外廊道及磷石膏库做好防风、防雨、防尘措施。

  (2)高温时节避免中午进行液氨装卸作业。

  (3)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物料的泄漏,主要包括:操作工人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物料泄漏;加强对物料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对储存罐、管道、阀门、垫片等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防止其出现破损、裂缝等,对破损罐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4)地表干燥时,应对运输路面定期进行洒水清扫,同时对运输车辆采取限速和出入时清洗轮胎带泥的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途中物流洒落,对车辆运输中丢撒的物料要及时清扫。

  (5)加强非正常排放的管理,当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减产和停止生产),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6)加强环境管理,厂区红线边界外设置100m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7)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烟道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3.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排水体制。

  (2)熔硫废气洗涤水进行循环利用。

  (3)软水制备反冲洗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排放。

  (4)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5)原矿选矿装置、原矿磨矿装置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收集后送至磨矿装置回用。

  (6)磷肥装置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氟硅酸钠装置母液经除氟除磷处理后作磨矿装置补水回用。

  (7)磷铵浓缩冷凝液经脱氨、除氟除磷处理后作磨矿装置补水回用或排放。

  (8)硫酸装置间接冷却废水、硫酸装置设备地面清洗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作磨矿装置补水回用或排放。

  (9)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

  (10)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后排入厂区事故水池(兼雨水池),纳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11)磷石膏堆存场所、尾矿堆存场所设置集水沟,对析出水进行收容、处理。

  (12)为避免含氨废水进入磷石膏库,应加强用水管理,不宜利用含氨废水清洗湿法磷酸装置过滤机。

  (13)厂区设置1个废水排放总口,安装流量、pH值、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废水经园区管网进入宜都市三板湖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和排放。

  3.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在采购设备时尽可能选用低噪音设备;对所有产生高噪声及振动的设备采取必要的防震、减震措施;提高机械设备装配精度,加强维护和检修,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产生的噪声,防止共振。

  (2)对较大功率的风机应采取消声措施,其基础采取减震措施,管道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风管上设置补偿节来降低震动产生的噪声。

  (3)使用的凉水塔(冷却塔)应符合国家低噪声型认定技术条件,在冷却塔顶部的外沿安装排风消声器;在冷却塔面向噪声控制点方向安装隔声屏障;在冷却塔底部接水盘上安装柔性网或消声垫,以降低落水声;在冷却塔的进风口处安装进风消声器(消声百叶窗)。

  (4)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往往增大,要经常进行保养,加润滑油,减少摩擦力,降低噪声。

  (5)管道和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方式应采用软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6)根据生产工艺和操作等特点,采用隔声墙壁、隔声窗等措施隔离噪音,主要动力设备(除循环冷却塔)和高噪声生产设备尽可能置于室内操作,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降噪声。

  (7)空压机设置在空压机房内,采用隔振缝悬浮基础,利用隔声墙壁建筑隔声,进气口设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设置专用的消声器。

  (8)在蒸汽放空口处设置消声器。

  (9)合理布局,高声源尽可能远离厂界布置,以增加噪声衰减的距离。

  3.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尽可能的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2)所有废物在项目区内应设置固定的临时堆存场所,并及时进行清运和处理。暂存处地面作防渗处理,在堆存和清运过程中,应注意环境卫生和厂内外景观容貌,对固体废物堆场必须搭建封闭式库房,避免因扬尘、雨水冲淋造成二次污染。

  (3)对于生活垃圾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和处理,其中废纸、废纸壳可以再生利用,其余垃圾由市政环卫消纳。

  (4)更换的废催化剂、机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均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分类收集、存放,集中收集后送具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排放,严禁自行焚烧、填埋。

  (5)如需更换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须在更换前确认拟接收单位确实具备接收项目危险废物的能力,并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6)项目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收集、储存和运输。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7)危险废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注意防止泄露、震动、高温烧烤等。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易燃物或可燃物、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8)按照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在项目区内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建议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9)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攻关,加快新产品研发,加强市场开拓,减少磷石膏副产量、磷石膏含磷量,提高磷石膏的利用率和磷资源的回收率,全面推进大规模利用磷石膏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对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率。

  3.5风险防范措施

  (1)液氨贮罐组防火堤有效容积应达到1200m3以上,硫酸贮罐组事故围堰有效容积应达到5000m3以上,20%P2O5磷酸贮罐组事故围堰有效容积应达到3000m3以上,61%P2O5磷酸贮罐组事故围堰有效容积应达到28m3以上。

  (2)液氨贮罐设置水幕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3)为避免硫酸装置开车造成的事故污染,必须严格执行硫酸生产操作规范,实行倒开车程序。

  (4)罐区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泄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应急池内。

  (5)在厂内低洼处建设4000m3的事故应急池及收集系统。

  (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和防范体系,有效控制风险事故的发生。

  (7)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要符合国家标准。

  (8)配备消防系统及器材。

  (9)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10)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只能委托给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11)严格落实项目安评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3.6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厂区防渗区域分别设置满足防渗性能的防渗层。

  (2)生产设备、地下管道、建(构)筑物防渗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其主体的设计使用年限。

  (3)液体原料贮罐围堰、各类贮水池、贮液池、地槽采取防渗措施。

  (4)污水收集及输送管线均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5)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控制。

  (6)对运输相关方进行控制,索取有关资质,提出相关要求。

  (7)对贮存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8)制订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9)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对地下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主要监测指标pH、耗氧量、氨氮、氟化物、总磷等。

  3.7其它污染防治措施

  (1)设置厂区废水排放总口1个,全部废水必须经总口外排。

  (2)废气排放筒应设置用于环境监测的测试孔。

  (3)80万吨/年硫酸装置、40万吨/年硫酸装置吸收塔尾气均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

  (4)废水总排放口设置流量、pH值、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

  (5)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进行编号,设立标志,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

  (6)建立排污口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适用的计量方式、排污口位置;所排污染物来源、种类、浓度及计量纪录;排放去向、维护和更新纪录。

  四、报告书评价结论

  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宜昌化工园宜都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南》、宜都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在严格落实拟定的和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情况下,项目主要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可控制在区域总量范围内,事故风险可得到有效控制,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仍可达到相应的功能区划要求;较迁建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予削减;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

  2、联系地址:宜都市枝城镇龙王台村三组

  3、联系人及电话:王良杰、13774063999

  六、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湖路32号

  3、联系方式:Tel:6447052 Email:hbsyc@163.net

  七、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附: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公示稿).pdf

  注:本公示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本网站不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