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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日期:2018-08-29 08:46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阅读量: 打印

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拟在秭归县郭家坝镇建设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项目公众参与的规定,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已于2018713日对本项目建设概况进行了第一次网上公示,现针对本项目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第二次网上公示。

一、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项目

建设地点:秭归县郭家坝镇

建设单位: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改扩建

项目利用秭归华新水泥厂现有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公用工程等,依托秭归华新水泥现有的4000t/d熟料生产线、污泥处置生产线等,在不增加水泥熟料产量的条件下,规划建设600t/d污染土协同处置项目。主要用于处置宜昌市及周边区域的污染土壤。按照310天运转率,参考国内同类型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的能力及污染土的特性,预计本项目年处置污染土约18.6万吨。本项目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

二、项目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污染土水泥窑协同处理项目,对照当前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本项目属鼓励类中第十二、建材中的“1、利用现有2000/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臵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和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27、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内容,项目污染土处理是在华新水泥(秭归)有限公司水泥窑4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固废处置生产线、漂浮物处置生产线上进行,经国内外水泥窑协同处理污染土经验证明,水泥窑为安全处置设备,因此,项目符合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

三、污染物产生及主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1废气:污染土储库室内应保持密封状态,污染土储库通过抽风机将储库内气体抽至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理;污染土破碎时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染土磨粉时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经35m高的排气筒排放;经预处理后的污染土进入水泥窑焚烧,与水泥生产同步进行,焚烧后的烟气经现有窑尾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满足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

2废水:项目生活废水依托水泥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浇灌等,不外排;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生产,不外排。

3噪声:本工程的噪声控制严格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一般机泵、风机等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并采用减振、隔音、消声措施降低噪声,通过以上措施,厂界北侧噪声能够达到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投入运行后,生活垃圾送现有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处理,固体废物可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均不外排。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严格采取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以后,在周边敏感点落实搬迁的前提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可以按拟定规模及计划实施。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2、征求公众意见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公众对建设项目附近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状况;是否同意本项目建设、主要关心的环境问题以及其它意见建议等。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华新环境工程(秭归)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田

电话:15927314809

环评机构:江苏紫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    

联系人:余工

电话:15997782856

邮箱:1261977374@qq.com

七、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联系,了解本项目环保相关情况,提交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提供查阅方便或解答有关疑问,并在报告书中科学、公正、合法地进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注:本公示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本网站不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附:秭归华新水泥污染土项目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全文)

                                                                                      秭归华新水泥污染土项目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全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