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甲醇)装置生产安全环保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甲醇)装置生产安全环保优化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以便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公众对项目的态度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甲醇)装置生产安全环保优化改造项目
1.2项目概要
楚星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合成氨生产装置始建于1989年,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发展,最新的设计距今也超过15年之久,当年的设计条件和建厂环境已完全变化,不适应现在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特别是合成氨储罐区及甲醇储罐区,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和环保问题,例如液氨罐区及甲醇储罐区无环形消防通道,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安全仪表系统不符合要求,需重新选择建设地点。
1.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建设1台(φ8000×9000×12mm)甲醇储罐,增加2台装卸臂,对3台液氨储罐进行搬迁(φ3200×13000×26mm×2,φ3000×12000×26mm×1),并增加3台装卸臂;
(2)建设装卸臂、液氨蒸发器、泵房、SIS系统、管道、储罐喷淋系统等辅助设施;
(3)建设供水、供电、排水、消防等公用工程;
(4)建设相应的环保工程;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概述
2.1环境空气评价
环境空气预测的结果表明,项目建成投产后,罐区排放的甲醇、氨气等污染物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较轻。
2.2地表水评价
根据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果,项目废水在达标排放情况下,对排污口下游长江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长江水质仍可维持在III类水质标准内。
2.3噪声评价
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噪声对厂界以外环境影响很小,厂界昼、夜间噪声级均可控制在相应的标准限值内。
2.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项目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环境影响预防和减缓措施
3.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甲醇储罐采取内浮顶罐,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物料的泄漏,主要包括:操作工人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物料泄漏;加强对物料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对储存罐、管道、阀门、垫片等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防止其出现破损、裂缝等,对破损罐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3.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排水体制。
(2)初期雨水、初期喷淋降温水纳入废水处理系统。
(3)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水,排入应急事故池,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3.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2)对各类泵采取基座减震措施。
3.4风险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现行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
(2)各类贮罐或贮罐组均设置相应容积的围堰,围堰容积不小于罐组内最大贮罐容积。
(3)罐区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泄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应急事故池内。
(4)建设应急事故池及完善的事故应急收集系统。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和防范体系,有效控制风险事故的发生。
(6)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要符合国家标准。
(7)配备消防系统及器材。
(8)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只能委托给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9)严格落实项目安评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3.5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罐区防渗区域分别设置满足防渗性能的防渗层。
(2)储罐围堰、各类贮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3)废水收集及输送管线均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4)加强化学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控制。
(5)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制订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四、报告书评价结论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成氨(甲醇)装置生产安全环保优化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宜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规划、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要求;在严格落实拟定的和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情况下,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均能达标排放,事故风险可得到有效控制,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仍可达到相应的功能区划要求;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五、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地址:宜都市枝城镇滨江路70号
3、联系人及电话:郑恒、15997590800
六、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湖路32号
3、联系方式:Tel:6445349 Email:hbsyc@163.net
七、公示期限
2017年8月25日至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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