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9号,以下简称《办法》)。12月25日,湖北省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国斌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2015年前11个月湖北省空气质量状况如何?
李国斌:1-11月份,全省17个市(州)PM10平均浓度为97μg/m3,较2014年同比下降4.0%,比2013年同比升高9.0%。浓度最高的5个地市依次为:荆门、仙桃、宜昌、襄阳、孝感;较去年同期增幅最大的5个地市依次为:神农架、天门、荆门、孝感、恩施。
问:造成湖北省PM10浓度上升的原因是什么?
李国斌:一是随着我省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源的排放量一直处于高位;
二是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且增速较快(全省年均增速在10%左右);
三是当前各地都处在快速发展时期,施工工地较多,大部分工地和企业的堆场、料场缺乏精细化管理;
四是秸秆综合利用渠道不畅,焚烧屡禁不止,在特殊季节易带来大面积、长时间的污染;
五是受外来污染源影响,产生部分叠加效应。
主观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一是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从前期工作来看,有的地方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工作计划大而化之,工作停留在表面,缺乏强有力的推进,积极主动作为不够。有的地方空气污染指标长期高居不下,遇到重污染天气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是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多个部门,涵盖多个领域,需要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推动。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系统性的推进方案,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还未打开,合力尚未真正形成。
问:接下来湖北省还将如何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李国斌:1、开展扬尘、机动车尾气、秸秆禁烧等专项整治行动。
2、加大大气污染源监管及对非法排污企业的惩处力度。
3、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做好监测预警与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强化重污染天气下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预警、约谈、限批等行政措施。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李国斌: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湖北建设,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与考核办法。全省各地积极行动,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淘汰黄标车、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等方面下大气力进行防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1月至11月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市州PM10累计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1%,实现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1-11月份,全省17个市(州)PM10平均浓度为97μg/m3,较2014年同比有所降低,下降4.0%,但比2013年同比升高9.0%。空气质量的改善仍面临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入冬以来,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我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要求: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2%以上,全省环境空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出台《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快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国家、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要求,有利于调动各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问: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李国斌: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脚步的加快,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湖北省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空气质量已无法适应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要求:到2017年,湖北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2%以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湖北建设,并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抓手,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与考核办法。但是,目前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不容乐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政府保护环境意识、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快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李国斌:《办法》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国家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和我省实际,以我省大气首要特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指标,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国斌:《办法》共9条,明确了考核范围、数据来源、考核频次、资金核算方法、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关于考核因子的设置
《办法》原文:第三条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李国斌:影响空气质量的因子较多,包括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但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均呈下降趋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我省的两项首要污染物,而且可吸入颗粒物(PM10)纳入了国家目标考核,细颗粒物(PM2.5)是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控的主要污染物,因此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照PM2.5和PM10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变化情况分别计算后相加。
关于考核范围的设置
《办法》原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李国斌:办法中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考核范围为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对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考核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关于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
《办法》原文:第五条按如下方法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M=M1+M2
其中,M1是以PM10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1=(A目标-A本年)×2m×k+(A上年-A本年)×m×k
M2是以PM2.5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2=(A上年-A本年)×m×k
参数说明:
M—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m—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A本年—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
A上年—上年同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
A目标—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目标值
(A目标=2013年同季度平均浓度×国家考核年度目标值/2013年年均值);
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
PM10、PM2.5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李国斌:PM10依据各市空气质量同比变化和与目标差值来核算补偿资金额度,该算法既考虑了各地目标的完成情况,同时也考虑了各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如某市同比改善的绝对量越多,完成目标值越多,对全省空气改善的贡献率越大,补偿资金额度越高。体现了“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赔偿”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予以惩罚性收缴生态补偿金,对环境空气改善的地区以生态补偿金予以奖励。PM2.5由于目前各地基数缺乏且国家未确定目标,暂考虑同比改善情况。
对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考核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如对神农架林区等环境空气质量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为保护和提升其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积极性,在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时若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以上,按考核方法计算结果即使为负值,也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金系数暂定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关于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与公开性
《办法》原文: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由省环境保护厅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
李国斌: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由省环保厅每月通过《湖北日报》、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开发布。数据和计算方式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
关于考核频次的设计
《办法》原文:第七条省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部分内容)
李国斌:如果按月考核,周期短,工作量大,且各地工作情况难以全面反映;如果按年度考核,时间跨度较长,不利于推动工作。因此,结合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办法》实行省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
关于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及用途
《办法》原文: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部分内容)
李国斌:省对各市、州、直管市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年度结算。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报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关于天气变化因素的考虑
《办法》原文:第五条按如下方法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
李国斌:天气变化情况会影响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而环境空气质量受扩散条件影响较大。因此,设置天气变化系数K(范围在0.5-1之间),根据当年气候情况对补偿资金额度进行合理调整,以便更科学、更客观的反映各地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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