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新闻管理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宜市环发[2014]63号
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新闻
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认真研究,现将《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新闻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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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印发 |
共印20份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新闻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环境新闻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环境新闻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新闻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客观、准确、及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环境新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环境状况信息。
(二)在本市发生(或虽在本市以外发生但对本市造成影响)的重特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处置情况。
(三)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对公众广泛关注的环保工作、环境问题的工作开展及处理情况。
(四)记者采访及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五)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
(六)其他需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四条 环境新闻管理职责分工
(一)根据宜昌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分工,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所分管专项业务的环境新闻管理工作。
(二)涉及我市的重特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我市环保工作的批示意见和国家级、省级及本市以外的新闻媒体对我市环保工作的采访活动或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等重大环境新闻须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和审定。
(三)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及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担任。
(四)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受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环境新闻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承担局新闻联络员工作职责。
(五)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新闻线索提供、新闻素材初审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环境新闻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新闻发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组织集体采访、互联网访谈、接受媒体专访、答复电话问询、发布新闻稿等形式进行。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重大新闻发布活动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报市委外宣办和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审批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发布的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和局新闻发言人审查同意后组织发布。
(三)重大突发性事件、敏感话题的新闻发布口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六条 环境新闻采访和报道工作要求
(一)环境新闻采访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市内新闻媒体采访活动由分管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签批;国家级、省级及本市以外的新闻媒体采访活动须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由局长签批。
(二)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协调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对外发布工作。国家级、省级及本市以外的新闻媒体采访,由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会同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商定采访工作计划,报分管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三)涉及专项工作的新闻采访和报道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组织。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主动、及时地提供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环境新闻稿件;根据工作职责和全局工作安排,按照新闻采访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提供资料;配合做好新闻跟踪报道工作。
(四)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发布新闻稿件的初审工作,重要新闻稿件须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签批后发布。
第七条 舆情处置应对工作要求
(一)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舆情处置应对工作由分管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二)涉及专项工作的舆情信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三)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安排专人做好涉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舆情信息收集和处置应对工作,及时编发舆情信息专报。涉及县(市、区)的舆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当地环保局调查处置。
(四)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应主动通过宜昌市环保局网站和微博等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工作;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宣传部,并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舆情处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八条 凡经新闻报道的事项需要落实的,由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局监察室负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代表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擅自发布环境新闻或提前透漏相关新闻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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