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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办法

日期:2013-06-14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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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预警监控,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湖北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委办[20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警目标

    围绕实现全市“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降低7.8%、10.0%、10.2%、5.5%的总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减排预警调控,切实加强减排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预警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四)湖北省政府与宜昌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的“十二五”和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三、预警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定期测算分析减排项目完成情况,评估减排工作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预警。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预警过程中,以国家有关文件及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客观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分级调控原则。根据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结果,将减排预警由轻至重分成三级、二级、一级,根据不同等级的减排形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

    四、预警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污染减排工作问题突出、预期难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列入国家、省和市 “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

    五、预警定级

    根据各地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行情况等进行预警定级。污染减排预警级别,按其存在问题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预警(十分严重)、二级预警(严重)和三级预警(比较严重)。分级方案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1、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低于25%,且下半年新投入减排项目不足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2、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三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低于25%的;

    3、列入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4、重点减排项目在国家日常核查中被发现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问题突出被环保部通报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1、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为25%-35%,且下半年新投入减排项目不足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2、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三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为25%-35%的;

    3、列入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4、重点减排项目在国家日常核查中被发现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被扣减监察系数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1、所在区域半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比例为35%-45%,且下半年新投入减排项目不足以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2、所在区域列入省级年度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前三季度减排工程项目执行率为35%-60%的;

    3、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中控设施未安装或管理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

    4、上报减排相关数据不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全市乃至全省减排效果的;

    5、减排项目台帐不健全,档案资料整理混乱的;

    六、预警程序

    (一)问题排查

    结合各地减排月报季报、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宏观经济数据、国家、省和市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等,分析各地和重点减排项目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排查可能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有关问题。

    (二)评估定级

    根据问题排查结果,对照预警分级,评估预警级别。

    (三)预警通知

    根据评估结果,对有关县(市)、区发出预警时,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发送至预警发生地政府,同时抄送其环保主管部门。对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发出预警时,通知发送至企业,同时抄送当地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

    (四)预警响应

    预警发生地政府或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预警提示,针对问题及时研究并落实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预警问题做出整改计划报市环委会办公室,整改落实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也应及时报送。

    (五)预警解除

    整改措施落实后,预警发生地政府或企业要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请示,由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后,视情况解除预警。

    七、预警监督

    预警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具体时限由预警发出部门视情况而定,同时在预警期限内和期满后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一)不定期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出一级预警的地区和企业,预警结束后再次考核,如没有及时整改完成或整改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全市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建议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预警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依具体情况采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措施。对没有及时整改完成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企业,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对该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依具体情况采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限批措施;

    (三)对发出二、三级预警的地区和企业,通过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预警升级。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减排预警工作,加大对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二)被预警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严格实施,以确保既定减排目标的完成。

    (三)对减排预警和响应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市环委会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