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草拟
(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行文数量。凡可面商解决或通过电话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行文;已在报刊上发表的公文不另行文;上级机关已作出部署无新的贯彻意见的不再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由部门联合行文;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除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外,一般不以文件印发。做到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二)部署全局性工作,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公文,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由秘书长确定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其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安排部署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起草,或由部门负责代拟;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法定会议、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起草。领导同志在某一方面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稿,一般由相关部门代拟或由相关科室起草。
(三)草拟公文应当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要求,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规范,文字精练,表述准确;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文种、格式使用正确;篇幅力求简短,除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外,凡属工作部署性文稿一般不得超过2000字。
(四)市政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及代拟文稿,应当就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相关科室起草的文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权事项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协调工作,力求取得一致意见。
二、公文呈报
(五)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文稿,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文稿,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六)文稿应以正式文件上报,阐明行文的主要目的、依据和文稿形成的过程,并附上依据文件、领导批示、各有关方面对文稿主要问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调查报告。
(七)上报的文稿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按照归口办文的原则进行分办,由相关科室在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进入发文处理程序。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文稿、没有阐明行文目的和依据并附上相关资料的文稿,承办科室应提出明确的重办意见或建议,在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反馈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重办。相关科室起草的文稿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文书科长应退回重办。
(八)对上报的文稿,应于当日收文,当日分办,次日进入发文程序。对不予发文的文稿或应予退回重办的文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报文单位。
三、公文审核
(九)文稿在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把关。
承办科室科长(主任)负责公文的内容把关。审核把关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理由是否充分;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人名、地名、数字、引文是否准确;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涉及几个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协商会签。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退回起草部门或起草人重办。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文书科长负责公文的文字把关。审核把关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公文格式规范要求;文种和字号使用是否恰当;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是否准确;层次结构和逻辑关系是否清楚严密;主送和抄送单位是否正确;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协商会签手续是否完备。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退回承办科室重办。
副秘书长负责公文的综合把关。审核把关的重点是:公文文稿是否符合上述各项要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复杂、重要且有分歧的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公文发出后是否会产生负面效应和不利影响。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退回重办。
秘书长负责公文的总体把关。审核把关的重点是:公文文稿是否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办理;涉及国家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文稿是否经法制办审核处理;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文稿是否经过会议讨论。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责成相关科室和相关负责人重新办理。
(十)经审核需要重新修改的文稿,承办科室应按照审核人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对有争议的问题,应与主办部门进行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分管副秘书长应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协调,认真听取和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形成定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相关科室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文稿一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
(十一)文稿需经研究室、法制办审核把关的,由秘书长签批交办。研究室、法制办应按要求审核修改,形成正式文稿,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程序办理。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文稿,由秘书长签批,督查室负责按有关规定安排上会。须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稿,由承办科室草拟函文,经督查室审核后按程序送签。
(十二)审核把关修改的每一个环节,除涉及国家法规和政策且事关全局的重要文稿以及意见分歧较大的文稿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中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审。
(十三)严格遵守审核送签程序。凡未经科室科长(主任)修改并签字的文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不予审核;凡未经副秘书长协调一致并审签的文稿,不得送秘书长签批;凡未经秘书长审签的文稿,不得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公文签发
(十四)以市政府令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出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文件,经秘书长会议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请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报请市长签发,市长不在时可报请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平行文,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通过的文件可由秘书长根据授权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各部门发出冠以经市政府“决定”、“批准”、“同意”的公文,以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文,须事前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根据需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直至市长批准后行文。
(十五)文稿在送市政府领导签发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时,由秘书长协调处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修改意见的文稿,由承办科室遵其意见组织修改,必要时与文书科衔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十六)承办科室送签前,对文稿进行认真校正和整理,附上起草文稿的依据文件、领导批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修改的原件,保持文稿形成过程的完整性,不得将修改稿丢失。
五、公文印制
(十七)公文签发后,由承办科室送文书科登记编号,并由文书科对公文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为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复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办科室予以纠正补齐,必要时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直至秘书长审定。
(十八)承办人负责将文稿送文印中心印制,对公文清样负全责,并在公文印制单上签字后方可缮印。印毕后,应将整套文稿送档案室归档。需要用印的,由文印中心与文书科衔接。
(十九)文印中心缮印公文,必须符合规范的格式式样,严格对原稿负责。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与承办科室或承办人联系。
(二十)公文发出前,由文书科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承办科室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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