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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回复

日期:2012-12-24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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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环保局:

    你局《关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可否由远安县环境保护局承担的请示》(远环[201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环评”、“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应由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惯例,市环保局可以将其管辖的某一具体案件交由县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县环保局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