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县市(含夷陵区)分局依法独立开展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宜市环发〔2026〕10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根据法典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6年8月15日起具备法定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结合全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授权主体范围
各县市(含夷陵区)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在本辖区内以分局名义独立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独立制作并加盖分局公章出具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城区分局(西陵、伍家、点军、猇亭、高新)相关执法事项保持不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市局名义实施。
二、明确执法权限边界
各县市(含夷陵区)分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行政处罚五项法定执法事项,独立作出执法决定、承担相应执法法律责任;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执法事项仍以市局名义行使,不得超范围、超职权实施。
三、其他衔接事项
2026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含夷陵区)分局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仍以市局名义继续办理。法典实施后,各县市(含夷陵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环境问题巡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和案件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实施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市局主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重大复杂案件提级办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案卷评查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指导等工作。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