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是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要素,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8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601995866@qq.com,或邮寄至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收),邮寄信件封面请注明“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附件:《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
附件
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坚持全市统筹、进出平衡、有偿调剂的原则。县市区无法保障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在符合条件下可以申请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态补偿金。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工作,具体核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实施总量指标调剂,核算和兑付生态补偿金等。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宜昌市优先保障要素供给的重点产业项目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的使用监管。
第二章总量指标来源及归属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宜昌市污染物总量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进行管理。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于:
(一)实施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
(二)通过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三)通过排污权回购、质押等其他方式获得的总量指标。
第七条依据《“十五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核定减排量,其中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四项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按照“地市报告、省级自查、国家审查”的机制进行核算,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氮三项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和一般减排工程形成的所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量,按照“县市申报、市级认定”的机制进行核算。
第八条纳入储备库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以下规则确定归属:
(一)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市级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减排工程,专项资金对应的减排量的50%归属于市本级,其他部分归属于项目所在县市区;
(二)工业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开展的减排工程获得的减排量归属于企业所在县市区;
(三)工业企业“关改搬转”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归属于企业原所在县市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处置排污单位抵质押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归属于总量指标所有人所在县市区;
(五)其他途径的总量指标视情况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归属。
第三章总量指标的调剂及使用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予以保障。市级及以上保障公共服务和城市运转的非营利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由市本级负责。
第十条各县市区储备库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需求时,应充分挖掘本地减排工程予以保障;仍然无法保障时,可申请市内统筹调剂。
总磷调剂量在0.05吨以下(含本数,下同),挥发性有机物、氨氮单项指标调剂量在0.5吨以下,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单项指标调剂量在3吨以下,化学需氧量调剂量在5吨以下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调剂。调剂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十一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宜昌市优先保障要素供给的重点产业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生态农业、生态旅游、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环保项目除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专家技术评估,使用《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目录》中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三)纳入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要达到B级及以上或者引领性标准,“两高”项目环保绩效要达到A级标准。
第十二条县市区申请调剂使用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时,需附减排计划承诺函、生态补偿金缴款凭证。减排计划要明确减排项目名称、减排量、完成时限,减排量不低于调剂量,完成时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两高”项目在落实总量指标来源的同时,应制定区域削减方案,落实区域削减替代指标。区域削减替代指标需要跨区域调剂的,由需求方与落实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并出具区域削减承诺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地表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减排计划或区域削减方案未落实的,对相关县市区实行环评区域限批,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实施。
第四章生态补偿金核算、收缴及使用
第十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为各单项指标生态补偿金之和。单项指标生态补偿金为调剂量、核算价格与核算系数的乘积,其中“两高”项目核算系数为2,其他建设项目核算系数为1。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减排工程投资成本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情况,核定生态补偿金的核算价格,每年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将生态补偿金缴纳至市国库,市级财政实行专账核算,对应安排生态环境保护预算支出,专项用于奖补实施污染治理减排工程和落实区域削减方案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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