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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10-10 16:59来源:大气环境科
责任编辑:市环保信息中心阅读量: 打印

  为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适应新时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最新指导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对《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23〕1号)进行了修订。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2939235573@qq.com,或邮寄至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中心收),邮寄信件封面请注明“《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修改意见”。

  附件: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314号)

  《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

  《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府发〔2022〕5号)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清单》(鄂建文〔2024〕1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同时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减污降碳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评价、差异化减排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县级应急预案、市直有关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各相关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共同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

  (4)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5)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6)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对应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相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追责问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具体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及处置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发布、信息报送、宣传报道、舆情处置、检查督办、总结评估等相关工作。

  2.3 相关单位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预警应对工作机制;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综合分析,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提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年度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并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豁免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测,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汽车维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督促落实应急响应;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的专家解读及信息宣传相关工作;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会商预警工作;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舆情监测,协调、指导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力度;负责督促、指导在建铁路、能源建设项目等工程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等建设工程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督促、指导企业制定落实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积极对接省级电力调度部门尽量压减本辖区内火电机组发电负荷或减少负荷调度波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减产限排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开展上路行驶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渣土车除外)的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入户抽测,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露天矿山开采、生态修复等作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督促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等建设工程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督促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普通公路建设养护、水运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重点运输企业的入户抽测;组织实施城区公共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建设工程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对农业病虫害防治等露天焚烧的管控。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督促加油站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指引和污染减排措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护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重点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销售环节禁鞭管控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销售环节商品煤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违法行为。

  市城管委: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垃圾处置、道路清扫保洁、市政设施维修、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促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指导、督促市政绿化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及所使用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强化林业病虫害防治等露天焚烧管控。

  宜昌海事局:负责加大船舶污染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船舶使用不合格油品、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宜昌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用电量数据,配合开展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电信宜昌分公司、移动通信宜昌分公司、联通通信宜昌分公司: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本区域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机械禁限行(使用)、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禁止露天焚烧、禁止违规露天烧烤、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县市区部门职责分工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县市区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2.4 专家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组应涵盖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环境工程等领域。主要职责是:

  (1)协助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协助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认定;

  (3)协助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4)开展专家会商工作,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5)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信息;市气象局开展雾霾天气监测,进行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3.2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l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l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PM2.5均值浓度>75µ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视情况实施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3.3 预警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研判后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报市长批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环境空气质量等级、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中国宜昌网、各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预警等级。当空气质量预测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降低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市生态环境局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重污染天气预警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可越级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和户外活动。

  ②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确需室外工作、活动的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减少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④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节约用电,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使用。

  ③倡导预拌混凝土、砂石料、磷矿石等大宗物料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

  ⑤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避免调整产品和工艺,避免停产或检修后的开机开炉等非正常工况排放。

  ⑥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积极对接电力调度部门尽量压减发电负荷,避免负荷波动带来的非正常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工业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豁免类工业企业除外,下同)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预警期间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实施并实行动态更新。

  ②扬尘源减排: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构(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急抢险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豁免类建设工程除外)。

  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露天作业;港口、码头、工业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停止露天装卸、运输、转运等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裸土、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苫盖、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冲洗频次,相对湿度高于70%时停止雾炮作业。

  ③移动源减排:严格落实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港口码头、物流园区(民生保障类除外)、施工工地、用车大户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2018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载货车辆(含燃气),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运输管控要求,加密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抽检频次,依法查处闯禁限行、超标排放的车辆;加强船舶油品质量和靠港船舶岸电使用情况检查执法。

  ④社会面源减排措施: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含秸秆、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农林业病虫害防治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重大节庆活动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禁止违规露天烧烤食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管控要求,加密巡查管控频次;加强油品流通环节监管,减少油气挥发泄漏;严禁露天喷涂,未使用燃烧法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的汽车维修企业停止喷涂作业。

  ⑤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强化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中小学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高校避免户外活动。

  ②停止举办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燃料,有条件的使用天然气、LNG等备用清洁能源。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全天候禁止国五及以下(2021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柴油货车进入城区内环限行区,县市(含夷陵区)禁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进入中心城区,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及保障民生、应急救援等车辆除外。

  ③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和热力管线工程施工作业。

  ⑤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行为。

  4.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以下强化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公众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校停止室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调休、错峰上下班及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②城区禁止所有货车进入城区外环限行区,县市(含夷陵区)禁止所有货车进入中心城区,纯电动新能源及保障民生、应急救援等车辆除外。

  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④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3 豁免清单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编制豁免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豁免清单应按要求落实环保绩效、运输车辆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等管理要求,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移出豁免清单。

  4.4 区域联防联控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与周边市(州)、县(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建立行政区域间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当省级或区域响应启动时,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应急联动,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4.5 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应急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每日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整理形成工作日报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气象局适当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急工作中。

  4.6 响应等级调整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并及时发布。

  4.7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步终止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4.8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和应对效果等,提出改进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并在10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2 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巡查和处置专班,配备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强化日常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技术和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时效。

  5.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网和预警预报系统,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5.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完善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传达畅通。

  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各单位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法查处。对“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知识,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7.2 预案培训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能力。

  各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工作效率。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宜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政发〔2023〕1号)同时废止。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天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天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