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餐饮服务行业专用烟道加装指南(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附件:宜昌市餐饮服务行业专用烟道加装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宜昌市餐饮服务行业专用烟道加装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指南》旨在指导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餐饮服务场所规范加装专用烟道,减少油烟、噪声等污染对居民影响,实现餐饮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目标。
本指南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宜昌市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17-6468016,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邮编:443000。
本指南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四、责任主体
五、实施程序
六、运维保障
七、其他
1 适用范围
1.1 宜昌市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住楼、商业楼、办公楼等从事商业活动的建筑。
1.2 住宅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适用本《指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
《住宅项目规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
《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关于火锅店产生“异味”扰民问题的回复》
《关于明确社区居委会代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民政局2023年11月23日印发)
《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试行)》(宜市住建文〔2019〕 42号)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2 商住楼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3.3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3.4 办公建筑
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建筑。
3.5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6 专用烟道
符合生态环境、规划设计、市容市貌、消防等要求,配套设立的仅用于排出油烟的管道制品(含金属或其他材质的烟道)。
3.7 环境敏感目标
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3.8 油烟净化设备
指对烹饪和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9 异味
饮食业产生的特殊气味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指标执行。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2000认定为“异味”;净化设施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臭气浓度监测,超过20认定为“异味”。
3.10 外立面
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顶。
4 责任主体
开设餐饮经营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为加装专用烟道的责任人,负责专用烟道加装、使用、维护、拆除和恢复,承担相应责任。鼓励房屋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统筹规划建设专用烟道。以上统称为专用烟道的“建设单位”。
5 实施程序
5.1 动议协商
5.1.1 加装专用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屋顶平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取得烟道加装所在外立面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5.1.2 建设单位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代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专用烟道加装申请,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电子投票等形式,向烟道设置所属楼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订《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
5.1.3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将《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在拟加装专用烟道相关联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业主信息群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5.2方案设计
5.2.1 方案设计应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要充分考虑油烟排放、建筑安全、防火安全、减震降噪、后期维护等因素,并与原房屋风格、形式相协调,临路建筑物加装专用烟道应进行隐蔽化设计,涉及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5.2.2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餐饮服务场所所在的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油烟排放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10m。
5.2.3 经营面积达到200㎡(不含)以上的,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要求设置规范的油烟排放口、永久性测试孔和采样平台。
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排风量、油烟处理效率、管道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1 中餐类(包括火锅、中快餐等)
| 序号 | 餐饮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 推荐油烟排风量/(m3/h) | 推荐处理风量/(m3/h) | 推荐油烟排风管道面积(净尺寸)/㎡ |
| 1 | 201~500 | 10000~24000 | 10000~24000 | 0.3~0.7 |
| 2 | 501~1000 | 20000~40000 | 20000~40000 | 0.5~1.1 |
| 3 | 1001~2000 | 30000~70000 | 30000~70000 | 0.7~2.0 |
| 4 | 2001~3000 | 50000~100000 | 50000~100000 | 1.2~2.8 |
| 5 | >3000 | 每增加500㎡,增加4000~6000m3/h | 每增加500㎡,增加4000~6000m3/h | 每增加500㎡,增加0.1~0.2㎡ |
表2 西式快餐
| 序号 | 餐饮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 推荐油烟排风量/(m3/h) | 推荐处理风量/(m3/h) | 推荐油烟排风管道面积(净尺寸)/㎡ |
| 1 | 400~600 | 10000~16000 | 10000~16000 | 0.25~0.45 |
| 2 | >600 | 每增加200㎡,增加2000~4000m3/h | 每增加200㎡,增加2000~4000m3/h | 每增加200㎡,增加0.1㎡ |
5.2.4 经营面积在200㎡(含)以下的,排放口横截面推荐设置为边长40cm、50cm、60cm的正方形或者直径40cm、50cm、60cm的圆形(均为内径尺寸)。
5.2.5 茶点、咖啡馆每店4000~8000m3/h排风量及油烟处理效率,推荐排风管道截面积0.1~0.25㎡。
5.2.6 油烟出口朝向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不得将油烟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5.2.7 排风罩、排油烟风道及排风机设置应安装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外溢的措施。
5.2.8 排油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5.3加装申请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提交《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公示情况说明、设计方案等资料,根据经营规模、投资金额等因素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小散工程备案手续。
5.3.1 专用烟道建设应按照《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乡镇(街道)办理小散工程备案。
5.4施工建设
5.4.1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专用烟道建设,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5.4.2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加装专用烟道设计、采购和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证专用烟道的建设和使用安全。
5.4.3 专用烟道附着于房屋外立面的,应符合《宜昌市城区外立面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与专用烟道相配套的引风机、油烟净化等设施应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5.5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或小散工程备案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烟道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牌上应标注设计工作年限等关键信息。正式投入运行后,应由建设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油烟、噪声监测,油烟、噪声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5.6烟道拆除
当专用烟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烟道不再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对烟道进行拆除,并恢复房屋原状。
6 运维保障
6.1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专用烟道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及时排除安全和环保隐患。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显著的,应每月清洗一次,保持其正常使用。有残损、泄漏、松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
6.2 清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用烟道内壁、外壁、集烟罩、油烟净化、防火阀、排油烟风机等设施设备。
6.3 专用烟道维护保养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7 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和承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围挡和安全警戒告知,涉及特种作业或高空作业的,应安排持有相应操作证的人员负责作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方责任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预防生产经营风险。
8其他
8.1 已开工建设且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住楼、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应按本《指南》技术要求建设专用烟道。
8.2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加装专用烟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鼓励各地将专用烟道加装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统筹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附录
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业主方)就加装餐饮业专用烟道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协商,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在位于湖北省宜昌市(镇/街道)(具体加装位置,应注明楼栋、方位等信息)加装餐饮业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位置、朝向)。
二、经(业主委员会)推选,①、②、③等人为加装餐饮业专用烟道事宜的协调联系人。
三、加装餐饮业专用烟道不会对建筑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四、(房屋所有权人)承诺,严格按照《宜昌市餐饮服务行业专用烟道加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专用烟道加装、运维和拆除。
五、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如下:
六、本协议一式份,(房屋所有权人)执原件壹份,(业主方)推选的协调联系人各壹份,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壹份。本协议书复印至(业主方)每位业主各壹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协议双方签名:
商铺所有权人:签字(盖章)业主方:
联系电话:
签订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专用烟道排口周边20米范围内业主清单
| 业主房号 | 房屋产权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签字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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