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美丽宜昌建设指挥部2025年第4次调度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5年9月30日
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的部署,加快推进宜昌市全域高排放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工作。2027年7月底前,分阶段完成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任务。2025年10月1日前,印发《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柴油货车及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分解提前淘汰任务到各县市区,核算淘汰更新所需资金,分批下达中央大气资金,按照美丽宜昌建设指挥部2025年第3次调度会要求,督促各县市区按(中央90%,地方配套10%)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具体负责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广泛宣传引导。制作统一宣传素材,统筹全市各级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公安部门通过12123等渠道点对点对车主进行宣传提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推进淘汰工作。2025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启动提前淘汰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城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市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国Ⅳ、国Ⅲ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及更新新能源补贴申请,相关部门定期联合会审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车主或企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受理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及更新新能源补贴申请,定期审核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机主或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优化通行秩序。修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21〕2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重点区域实施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自2026年1月起,中心城区不再核发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规范报废拆解。公开我市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规范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抓拍、定期检验等方式,加强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排放监管,对超标车辆依法处罚。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打击排放定期检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柴油货车及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有序推进国Ⅲ、国Ⅳ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柴油货车及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享受提前报废补贴的柴油货车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国Ⅳ、国Ⅲ排放标准的非营运中型或重型(指未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柴油货车,自《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从市外变更登记到我市的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不在补贴范围内。
2.排放标准为国Ⅳ及以下的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排放标准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s://oinfo.vecc.org.cn/jdchbcx/cxcx查询)。
3.在强制报废年限基础上至少提前一年(含)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前述柴油货车。
4.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将其车辆交由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合法注销。
(二)享受新能源货车购置补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满足第(一)种情形的申请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购置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与报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一致。
2.新购置车辆为中型及以上新能源货车,新能源货车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查询),淘汰的柴油货车与更新的新能源货车须为同类型车辆,即中型柴油货车更新为中型新能源货车,重型柴油货车更新为重型新能源货车;淘汰1台中重型柴油货车对应购置1台同类型新能源货车可享受1次购置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货车的不予补贴;已在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新购置营运新能源货车补贴的不予补贴。
3.新购置车辆需在宜昌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
4.新车购置发票开票时间、新车注册登记时间、申请时间均应在第(一)种情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三)享受提前报废补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宜昌市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在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取得环保编码登记并可查询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或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
2.机械来源清楚合法,并填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
3.机械所有人自愿将机械交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机械残值由机械所有人与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四)享受新能源机械购置补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满足第(三)种情形的申请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
1.新购置属于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动力(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且在我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并可查询。更新机械与淘汰机械的类型一致,淘汰1台机械对应购置1台同类型新能源机械可享受1次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机械的不予补贴。
2.新购置的机械所有人身份信息与报废机械所有人身份信息一致。
3.新能源机械购置发票开票时间、机械环保编码时间、申请时间均在第(三)种情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二、实施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工作。
(一)2025年底前,全市完成国Ⅲ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
(二)2026年底前,城区完成国Ⅳ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
(三)2027年7月底前,县市完成国Ⅳ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
按照“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货车或机械所有人未提交淘汰补贴申请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国Ⅳ、国Ⅲ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第一阶段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按照车辆(机械)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即距离强制报废的时间)和新购置车辆(机械)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90%,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资金10%。具体补贴标准见下: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其中国Ⅲ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第一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城区国Ⅳ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其它车辆于2027年6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提前报废及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或机械的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城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市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受理国Ⅳ、国Ⅲ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及更新新能源补贴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受理第一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及更新新能源补贴申请。
(二)受理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及时补充完整。
(三)受理单位每两周汇总填写《国Ⅳ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信息汇总表》(附件3)《新购置新能源货车信息汇总表》(附件9)或《第一阶段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汇总表》(附件4),会同属地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注销及更新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排放标准及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更新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车辆营运性质及新购置新能源货车补贴资金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受理单位。
(四)受理单位将部门联审通过的《国Ⅳ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信息汇总表》《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购置新能源货车信息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五)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填写“审核后拨付资金合计”金额,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最终核定并盖章。
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通过审核的全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机)主或企业指定账户。
五、申请材料
(一)提前报废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1.《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5.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含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二)提前报废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并购置新能源货车
除上述(一)中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新购置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报废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1.《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机械所有人提供《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附件5);
3.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械回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附件6),并提供机械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3张水印照片,照片应包含环保登记号牌。
4.与机械所有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含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四)报废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购置新能源机械
除上述(三)中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机械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机械销售企业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2.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机械登记材料(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柴油货车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

附件1:国Ⅳ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3:国Ⅳ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4: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信息汇总表.docx
附件5:非道路移动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docx
附件6: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docx
附件7:宜昌市非营运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流程图.docx
附件8:宜昌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申请流程图.docx
附件9:新购置新能源货车信息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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