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便捷污泥转移申请备案的审核流程,现将污泥转移过程纳入宜昌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智慧管理平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系统(简称“平台系统)实行信息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7号)、《宜昌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章规定,“污泥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污泥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按照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联单》加强对污泥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全面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各厂要按照《污泥处理处置月度台账》将每月相关信息汇总后交由产出地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需从第三方借用污泥时,应当由需求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污泥借用双方单位应将情况报所属住建部门备案。”
以上规定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申请备案流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转移至宜昌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智慧管理平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运系统进行操作,以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信息化监管,实现污泥转移申请、联单、台账等进行线上填报,审批、备案进行跨部门、跨县市区线上审批,便捷申报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利用(借用)单位进行污泥转移(含转入、转出)、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
工业污水处理厂(站)、接收工业污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经危废鉴定其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不适用于本平台系统管理。
三、办理流程
(一)注册登录。各相关单位有转出或借用污泥需求,应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获取系统注册码,进行注册登录。操作流程详见平台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各系统用户进行业务操作前,须完善企业和运输信息,定期填报污泥检测报告。
(二)提交申请。相关单位按照需求在平台系统进行污泥转出或借用线上申请,其中污泥转出申请仅限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操作。申请应明确污泥的去向和用途,结合具体利用方式上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佐证资料。
(三)核查审批。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辖区内相关单位提交污泥转移的申请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开展现场核查(如必要),在平台系统上给予审批意见。涉及跨县市区污泥转移的,该申请会自动提交至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接收利用单位资质及运行管理情况,在系统工单审批上出具明确意见并反馈。污泥转移周期由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备案联单。污泥转移申请通过后,相关单位转出或借用污泥应在平台系统内生成污泥转移联单,转移联单分别由产出地生态环境部门、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导出保存。联单转移完成后自动生成污泥接收台账,污泥接收单位应填写污泥利用处置台账,并在平台系统内完成备案,由产出地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下载保存。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污泥转运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监管工作,督促污泥产生单位制定污泥转移方案,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应积极推进平台系统的运行,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相关单位使用平台系统,及时对登陆注册的企业分配注册码,并监督相关企业位规范使用平台系统。
(三)各单位在使用平台系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应积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收集反馈情况并报送市局。
附件:宜昌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智慧管理平台用户手册(污泥转运)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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