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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宜昌市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9-14 10:04来源:局法规科
责任编辑:luojitao阅读量: 打印

各县市区分局,市环保支队:

  为贯彻落实市信用办《关于印发宜昌市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信用办〔2023〕5号)文件要求,主动引导和服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生态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复对象及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的修复对象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公示、已达到最短公示期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近期集中修复决定日期为2023年5月1日及以前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修复企业明细见附件1。

  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我局已上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率明显提升,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自主修复意识。近期目标是到2023年11月30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信用修复率力争达到50%;长期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失信警示提醒机制,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的协同联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核查清存量。2023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分局应完成信用修复对象存量核查工作,并建立本辖区信用修复对象台账。对已被“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所涉及失信市场主体,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告知其可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消除不良影响。

  (二)建立“两书同达”长效机制。2023年11月30日前,按照“谁处罚、谁提醒”原则,市环保支队、各县市区分局应建立“两书同达”长效机制,即行政处罚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同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处罚信息将会依法依规被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2.信用修复渠道;

  3.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及最长公示期;

  4.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分局可结合工作实际,补充相关内容。

  (三)强化协同推进落实。各县市区分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信用修复信息的同步更新,一次性完成“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系统等多个平台的信用修复工作,避免市场主体多头修复。

  (四)优化信用修复流程。按照“自主申请、保障权益、协同推进”原则,各县市区分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设立信用修复现场受理网点、咨询电话、印发宣传册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信用修复流程,使失信市场主体了解信用修复的路径及条件,指导其规范填写申请材料。在市场主体提出需求时,各县市区分局应积极配合出具《修复表》(以上申请材料模板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专栏下载)。

  (五)多形式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分局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做好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宣传解读,加强此次专项行动和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宣传,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开展信用修复意愿。

  三、有关工作要求

  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提醒和帮助有主观修复意愿的失信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促使其更好生存和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各县市区分局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此项工作,及时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更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等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请各县市区分局于11月22日前,将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局法规科。

  联系人:汪洋,联络电话:6448928.

  附件:1.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台账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