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2日印发的《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现就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100%纳入。
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地块,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地块,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100%纳入。
(三)省厅抽查反馈评审报告结果存疑的地块100%纳入。
(四)除以上情形外的地块抽查20%。
其中,对在当地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加大调查活动监督检查频次不低于50%。
二、组织实施
(一)报送采样分析计划
进入初步调查的地块,在开展采样分析工作前,土地使用权人或报告编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地块的基本情况和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确定监督检查地块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采样分析计划后,由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方)视地块情况,结合以上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原则,提出是否纳入监督检查的初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由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是否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
(三)创建土地使用权人账号
对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的地块,由属地分局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创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http://114.251.10.109/landuserlogin.html)登录,访问路径为“首页-土壤调查质控系统”。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进行调阅和管理,计划制定单位用户(编制单位)、现场采样小组用户(采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用户(检测单位)等账号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见附件2)创建。
(四)开展地块监督检查工作
对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的地块,由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通知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报告编制单位、采样单位、检测单位等,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见附件3)要求,对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
对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的地块,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组织不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对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开展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中的附1,以下简称意见单),并将结果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创建的市级质控单位用户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同步反馈给报告编制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在收到意见单后,组织改正,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中的附2,以下简称回复单),并将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修改后的采样方案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组织复核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反馈意见。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二)现场采样环节
根据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采样单位应在进场采样前2个工作日,将采样的具体时间和采样地点告知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由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组织不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采样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时应记录查看点位、查看项目、查看结果信息,并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意见单,现场反馈给现场采样单位。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可视情况同步开展现场样品采集,用于后续环节监督工作。
现场采样单位现场改正后(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重新采样),填写回复单,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复核无误后,将确认后的回复单及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现场监督检查环节应与现场采样环节同步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需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5-20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
(三)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
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检测单位应在实验室检测分析前2个工作日,将检测分析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告知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由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组织不少于2位监督检查人员对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应记录查看项目、查看结果信息,并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意见单,反馈给检验检测机构,并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平行样品比对分析要求按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执行。统一监控样品由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发放,检验检测机构将统一监控样品与调查样品同批次进行分析测试。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对统一监控样品测定值与指定值之间的相对误差进行评价,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测试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原则上,统一监控样品合格率应达到100%。
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意见单或者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结果后,对发现的问题或不合格结果组织自查原因并逐一改正,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数据存疑的地块采取包括重采重测在内的改正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改正后,填写回复单,并提供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第三方监督检查单位组织复核,并将确认后的改正回复单及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在样品分析测试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结果运用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开展了监督检查的地块未及时在土壤调查质控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的,将不予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五、其他事项
各分局收到此通知后,应将相关要求迅速传达到属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知晓。宜昌市范围内相关地块的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和相关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咨询。
联系人:刘艳艳;联系电话:18007201160
附件: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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