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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9-23 09:30来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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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宜昌市实际,重新划定宜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Ⅱ类禁燃区: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集镇规划区及军田坝村工业园区。

  (二)III类禁燃区:西陵区、伍家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全域、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龙泉镇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实际,Ⅱ类禁燃区、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

  (一)Ⅱ类(较严)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III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各类型高污染燃料。III类禁燃区内现有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使用至服役期结束。

  四、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由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4年我市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