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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1-10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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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全面推进《宜昌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有效解决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按照《规划》要求,我市2015年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2007年排放量水平。根据环保部对我省2012年度重金属规划实施工作的评估结果,对比2007年的我市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我市2012年铅增加75千克,汞增加1千克,镉增加10.8千克,铬削减4.5千克,砷削减5.4千克,完成五类重金属排放量零增长的《规划》任务形势严峻。

各地环保部门要对照2007年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底数,按照排放量零增长的目标,以2015年为时间节点,采取倒逼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重金属主要污染物控制削减方案,严格控制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的建设项目,认真核算2013年度辖区内五类重金属的排放量、新增量和削减量,确保我市在2015年五类重金属污染物完成零增长的《规划》任务。

二、切实加快《规划》项目实施

各地环保部门应合理安排《规划》项目的实施工作,督促已获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业主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建立《规划》项目建设定期调度制度,每半年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加快实施2012—2013年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其中包括长阳凯榕电解锰有限公司、长阳福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长阳县、五峰县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积极筹备《规划》项目纳入2014年实施的申报工作,安排好2015年全面完成《规划》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

除纳入《规划》的项目外,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开展涉重企业的污染源治理、清洁生产、淘汰关闭等工作,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并验收。完善重金属减排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减排项目取得实效并可核算。

三、认真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宜市环[2011]102号)文件精神,加强涉重金属的监测工作。一是督促国家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工作,规范自行监测数据的台账管理;二是组织开展列入国家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至少每两个月对其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排污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至少每半年对其周边环境、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数据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四是各地环保部门应持续开展辖区内河流的重金属项目监测工作,掌握水体重金属污染变化动态,一旦重金属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上报相关情况。

四、全面加强涉重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涉重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将整治涉重金属企业环保违法行为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一是从严查处未批先建、未执行环保三同时、采取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等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二是全面实施涉重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落实涉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发布辖区涉重企业环境信息;四是开展涉重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污染评估工作,对经评估受污染的场地,必须通过治理和修复后方可再开发利用;五是加强对涉重企业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规范涉重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贮存、转移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六是加强对涉重企业的风险排查,查找隐患并督促整改,按要求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对涉重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局。

五、推进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和环保核查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要推进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督促涉重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及时申请评估、验收工作,2014年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已经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涉重企业应按照两年一次的轮次要求积极开展下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推进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的环保核查工作,必须于2015年前通过行业环保核查。涉及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的县市,要指导辖区内的企业,对照《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指南》,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并及时将材料汇总上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4110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110日印发

    共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