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委托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日期:2014-03-26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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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加快推进环保行政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各县市区环保局。

    按照“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环保局将除争取中央专项资金项目以外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和除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项目以外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仓储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农林牧渔、土砂石开采、金属制品、机械制造等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委托给县市区环保局。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不得降低环境准入标准;要认真研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要尽快建立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制度,防治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切实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市环保局将从管理和技术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

    通知强调,市环保局在委托部分审批权限的同时,将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在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问题的,将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委托审批权限予以收回。(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