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日期:2013-12-18 00:00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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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昌市政府召开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委副书记、市长马旭明强调,宜昌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更加注重人体健康,要围绕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检测与治理、监督与处罚,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增强监管能力,建立监管体系,齐心协力打造“美丽宜昌”。

    据统计,2012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83.7万辆,其中汽车26.4万辆;城区机动车26万辆,汽车保有量为14.6万辆。未来5年内,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将以每年11.3%的速度逐年递增,预计到2018年全市汽车保有量将达到或突破45万辆,机动车保有量达到或突破120万辆。

    根据《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2014年起,宜昌市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将严格实行国Ⅳ排放标准,并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排放车型;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分为绿、黄两种环保标志),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在用机动车经修理,污染物排放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废。(汪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