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屡教不改,宜昌首家重点排污单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日期:2026-05-14 15:57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责任编辑:市环保信息中心阅读量: 打印

  近日,宜昌某重点排污单位因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情节严重,被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这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宜昌首家因严重环境违法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为全市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

  “软管脱落”难掩违法实质

  2025年12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信访举报,对某重点排污单位突击检查,现场查实其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旁擅自连接一根长约2米的白色塑料软管,经木板遮挡的排口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棕黄色、弱碱性生产废水。第三方检测显示,外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色度排放浓度均远超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

  面对证据,涉案企业辩称系“调节水位软管脱落”的意外所致,声称“埋在地下看不见的才叫暗管”。执法部门复核认定:该软管不属于环评允许的生产工艺管道,属“暗管”解释中的“临时排污管道”,排口处人为用木板遮挡,主观故意明显。软管脱落后,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启用事故应急池或停止生产,放任污水外排。所谓“意外”,实则是长期管理混乱、漠视法规的必然结果。

   排污许可不得转让,转让须为后果“买单”

  排污许可证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持证人负有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污的法定义务。涉案企业以租赁为名,将厂房及治污设施交由他人使用,允许擅自改变生产原料及工艺,为他人非法排污提供“合法外衣”,导致实际生产内容与环评、验收及排污许可证严重不符,污染物种类、浓度与治污设施处理能力不匹配,外排口及在线监测数据频频超标。

  为追求“稳定达标”,企业最终选择暗管逃避监管方式,企图逃脱监管。这不仅是管理疏漏,更是持证人转让排污许可、放任违法排污引发的法律后果。持证人对其许可的“外借”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持证人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因租赁行为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全部后果。

   情节严重,从“持证”到“失格”

  涉案企业并非初犯。2025年1月,该企业已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时隔不到一年再次顶风作案。两年内两次实施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将治污责任转嫁下游,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构成持续威胁。该公司长期经营亏损、无力投入环保、现场管理粗放,环境风险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其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这张本应约束企业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正式丧失资格。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不是可随意转让或践踏的“排污通行证”。涉案企业以租赁为名擅自变更工艺,私设暗管偷排,最终“吃”到宜昌首张吊销许可罚单。

  全市各排污单位应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对恶意排污、数据造假、私设暗管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坚决守护宜昌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