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蓝天再升级!宜昌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日期:2025-08-01 11:57来源: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市环保信息中心阅读量: 打印

  2018年,宜昌首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禁用区管理规定,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市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总量突破1.2万台,而新登记的高排放机械占比降至4%以下。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宜昌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7日发布《关于划定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于8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一、定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以柴油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含不明确排放阶段,即环保登记号码首位为X的机械);

  2.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桩工机械、林业机械、叉车、牵引车、摆渡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禁用区域范围(道路合围区域)

  (一)峡州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发展大道、东方大道、东城路、小鸦路、橘颂大道、鄢南路、夷兴大道、平云三路、平云四路以西至长江;

  (二)峡州大道、机场路、迎宾路、桐岭路、正大路以西至长江;

  (三)夷桥路、江城大道、点军大道以东至长江。

  三、管理要求

  (一)全时段禁用:在上述区域内,全天候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二)应急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执行相应强化管控措施。

  (三)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工业企业、物流园、货场、码头等场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并督促落实编码登记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大对《通告》的宣传力度,待《通告》正式实施后,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进一步降低城区移动源污染排放,为“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收官奠定良好基础。(徐永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