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工业化和高质量招商引资“四个统筹”要求,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要素,统筹推进城市和产业双集中高质量发展,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宜昌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印发实施。 《办法》遵循全市统筹、进出平衡、量质双控、有偿调剂的原则,在总量指标供应端做加法,通过总量指标跨区域调剂生态补偿和总量减排激励引导各地深挖减排潜力;在总量指标需求端做减法,提高项目准入标准,运用市场机制高效配置资源环境要素,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环境持续改善双赢的目标。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总量指标储备库。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及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纳入储备库管理。其中,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各级资金支持比例归属市、县两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减排量归属于注册登记所在县市区,清洁运输项目减排归属于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县市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量指标归属于企业原所在县市区。
总量指标的使用。已纳入储备库的归属于县市区的总量指标由县市区无偿使用,无法满足建设项目需求时优先挖掘本地富余排污权予以保障,仍然无法保障的实行市内统筹、分级审批、有偿调剂,一般建设项目跨区域调剂的总量指标按照调剂量占总存量的比例在有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县市区同比例扣减,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和“两高”项目扣减调出方相应总量指标。市本级总量指标用于保障公共服务、保障城市运转的非营利性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生态补偿金核算。被调剂的总量指标实行生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当年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指标协议成交价确定,上一年度区域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高于全市平均值且同比上升的,生态补偿金按双倍核算。重点行业及“两高”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按照区域削减方案,在该总量指标兑现的年份,由指标调入地按照当年生态补偿金价格向调出地缴纳,其他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生态补偿金由调入地按年度向市财政缴纳,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统一办理。市域内飞地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比照飞入地有关情形进行核算。
生态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生态补偿金分配分为返还和奖励两部分,各占50%。返还部分按指标调剂比例分配给调出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部分按县市区当年减排量贡献占比进行分配。市、县两级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奖补、能力建设等。
下一步,宜昌市还将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并对宜昌市污染物总量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升级,实现总量指标核、调剂及生态补偿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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