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结硕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宜昌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强化工作举措,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截至目前,宜昌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57件,索赔总金额44876154元,实际入库2594481.87元,替代修复金额30571038元。同时,市林业和园林局办理了湖北省首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鉴于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该案首次使用了劳务代偿方式,即:赔偿义务人通过履行两年巡林护林义务抵偿其现金赔偿义务,为了保证赔偿义务人按质按时履行其义务,市林业和园林局代表市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也是湖北省第一件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件。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尝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嵌入行政处罚程序,即:行政机关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向违法当事人发出索赔告知书,如果违法当事人同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等程序,行政机关将视违法当事人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情节,依法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
下一步,宜昌将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办理国家和湖北省交办宜昌的损害线索,同时全面筛查宜昌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并及时开展调查、磋商和索赔,彻底消除“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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